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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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长沙市岳麓区匠心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关于民办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和地址学校名称为长沙市岳麓区匠心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学校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南路300号公道大厦B栋6楼。第三条学校性质学校是2020年8月经长沙市岳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设立的一所营利性民办学校,注册为企业法人,理事(董事)长于前欣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第四条办学宗旨办学宗旨:遵守国家教育方针的有关规定及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职业技能培训方针政策,坚持为社会服务的办学方向。开拓创新,为社会培养人才,促
2、进就业,为当地经济发展贡献一份力量。培训对象:企业职工、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五年内“两后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社区服刑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第五条办学规模第一年培训学员500人,以后每年按30%递增,最终培训学员规模达每年3000人。第六条办学内容及形式:办学内容:茶艺师(初、中级);物业管理员(初、中级);育婴员(初、中级);保育员(初、中级);中式面点师(初级);美容师(初、中级);办学形式:采取面授的教学形式进行相关职业技能的理论和实操培训。第七条.学校类型: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第八条举办者出资情况学校由于前欣与蔡湘莲共
3、同出资100万元举办。其中于前欣出资60万元,占总出资额的60%;蔡湘莲出资40万元,占总出资额的40虬第九条外部关系(一)依法依规自主办学、自主管理,自主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二)接受国家和湖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框架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三)履行社会责任,以优质的教育服务社会,维护教育公平公正,传承和发展先进文化,寻求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理事会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七)学校实行理事会决策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校长治校、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内部治理结构。学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聘任和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
4、作计划;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理事会成员(一)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二)理事会由5人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关和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三)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任,如遇离职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某一理事不能正常履职,需及时进行替换或增补。下一届理事会成员更换由当届理事会提名,经当届理事会投票表决产生。要职责是:(一)(二)(三)第十二条 理事长一般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出任,理事长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主召
5、集主持理事会会议,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理事会换届工作。支持和推动理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提议设立临时委员会处理学校重大事项。(四)(五)(六)代表理事会签署文件。依法处理其他重要事项。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他理事履行相应职责。第十三条理事会议事规则(一)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3次全体会议,经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二)召开理事会议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就议题提交书面意见。重大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方可通过形成决议。(三)理事会议所议重大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均须在记录上签字。(四)理事会在讨论
6、决定重要议题时应充分协商,分歧严重时,可由理事长决定实行票决或缓议、复议。(五)理事在理事会内部享有充分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行表决权。第十四条 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三章学校党组织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学校要按照要求建立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和湖南省委相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障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二)支持理事长工作、支持校长
7、工作,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或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三)做好学校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发展党员工作;(四)领导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五)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团体等群众组织,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负责党的宣传、组织、统战、纪检等工作和学校内部各级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模范先锋作用。第四章校长第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最高行政负责人,在理事会决策下负责学校全面工作,直接对理事会负责。第十七条 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年龄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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