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渣场环水保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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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弃渣场环水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对本项目弃渣场的环水保管理,减少弃渣场设置、使用及恢复过程造成的水土流失及环境破坏,确保弃渣场各项防护措施满足建设项目竣工环保、水保验收标准。特参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国家相关环保、水保法律法规制订本项目弃渣场环水保管理办法。1.2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全线所有弃渣场,从事本项目建设活动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二章弃渣准备阶段2.1合理选择弃渣场,确保弃渣场选址满足相关规范要求2. 1. 1弃渣场选址不得影响周边公共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的安全。2. 1.2弃渣场选址靠近河道的,应符合治导规划及防汛行洪的规定,并征得当地县
2、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设置弃渣场。2. 1.3禁止在对中央基础设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行洪安全有重大影响区域布设弃渣场。2. 1. 4弃渣场不宜布设在流量较大的沟道,否则应进行防洪论证。2. 1. 5山区弃渣场宜选择荒沟、凹地、支毛沟。1.1 1.6弃渣场应避开不良地质条件地段,严禁在泥石流沟道设置弃渣场,弃渣场不宜设置在汇水面积大、沟谷纵坡陡、出口不易拦截的沟道。1.2 弃渣场弃渣前须做好相关征地手续,征得当地村、镇、县各级政府部门同意并向当地县级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环保局、水利局书面备案。1.3 渣场场位置、规模涉及变更的需提前做好相关变更手续。1.4 3.1根
3、据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文)第五条规定: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即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原方案审批机关审批。若新设弃渣场占地面积不足1公顷且最大堆渣高度不高于10米的,可先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书面备案并纳入验收管理。1.5 3.2与本项目施工设计图批复弃渣场不符的应报原设计单位进行弃渣场工程变更。1.6 本项目弃渣场满足下述任一条件时,需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按规定进行弃渣场安全稳定性评估
4、:(1)弃渣量50万胡;(2)汇水面积lkm2; (3)弃渣场堆高超过20m;(4)弃渣场下游1km (可视范围内)有建筑民居等设施。1.7 施工单位弃渣前须编制弃渣场环水保专项施工方案,报本项目驻地监理、总监办审批,审批完成后方可弃渣,弃渣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方案进行施工。1.8 弃渣场使用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SL336-2006)相关要求对弃渣场水土保持工程进行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划分,报监理单位审批并纳入质量评定管理。第三章弃渣施工阶段3.1 施工单位弃渣前需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不得超出设计规模增加用地数量,保存弃渣场原始地貌影像资料以便后期开展恢复工作。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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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弃渣场 环水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