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 吃拿卡要行为的认定与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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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行为解析】一些公职人员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把公权力异化为私权力,把服务人民群众的义务当作管理人民群众的特权,甚至借机以权谋私,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应当予以禁止。故意刁难通常是指对应当为管理服务对象办理的事项故意拖延不办,想方设法出难题、设障碍、使绊子,使本来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顺利办理的事项迟迟不能办结,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吃拿卡要是对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向管理服务对象索取好处行为的形象刻画。所谓“吃,主要是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所谓“拿,一般是凭借管理权,不管管理服务对象愿意与否,强拿硬占管理服
2、务对象的物品;所谓要、通常是主动地通过提要求、暗示等方式向管理服务对象要钱要物;而“卡则是有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给来办事的管理服务对象制造障碍,“卡的目的多是为了“吃、拿、要。行为认定本政务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一)主体。本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有一定职权的公职人员。(二)主观方面。本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仍实施该行为,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如果其主观方面是过失,则不能按该行为定性处理。(三)客体。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群众合法利益。(四)客观方面。本行为主要表现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比如:应该受理的不予受理;受理后违反规定程序长时间拖着不
3、办,迟迟没有结果;向群众提出不合理要求;利用职权向申请办理具体事项的群众索要钱物等。实务处理(一)区分刁难群众、吃拿卡要行为与失职渎职行为刁难群众、吃拿卡要行为属于政务处分法规定的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五类违法行为之一,但有时会与失职渎职行为发生竞合,也就是在政务违法范畴内评价其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如果到了较为严重的程度,也可能构成失职渎职行为。比如,一名干部吃拿卡要刁难群众后造成群众情绪激动,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那么后果就比较严重了,其行为既构成政务违法行为,同时也构成失职渎职行为,可能涉嫌构成犯罪。二者的区别主要是:前者在危害后果上一般相对轻微,没有造成严重损失或严重不良社会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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