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文化旅游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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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丽江文化旅游学院章程序言丽江文化旅游学院前身为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由云南大学与云南大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于2001年在丽江举办,2002年开始招生,2004年经国家教育部首批确认为独立学院。2021年,经教育部审批,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正式转设为民办普通本科高校丽江文化旅游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学校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坚持应用型本科大学的办学定位,致力于培养综合素质好、动手能力强的高水平应用型人才。学校扎根丽江,充分利用所在地域的文化旅游资源,面向云南、面向全国、面向世界,致力于建设“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的应用型本科院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2、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校有机统一,保证和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丽江文化旅游学院(简称文化旅游学院)汉语拼音为:Li jiang Wenhua L ii you Xueyuan (简称LJWHLYXY)英文名称:Lijiang Culture and Tourism College (简
3、称 LCTC)学校地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玉泉路1号,邮政编码:674199c第三条 学校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非营利性法人。如法人属性发生变化,学校将按云南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进行法人登记。学校由云南大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全额出资举力、,教育部批准设立,丽江市民政局依法登记注册,接受云南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履行大学的职能。培养适应地方和全国社会发展和经济文化建设所需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第五条办学定位类别定位:应用型本科
4、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形式、层次:普通本科、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学历职业教育、职业能力培训,积极发展专业硕士。学科门类:以管理学、文学为主要学科,艺术学、教育学、经济学、理学、工学、医学等学科门类相结合,多学科协调发展。第六条 办学规模: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全日制在校学生规模在18000人左右,结合办学条件相应调整。第二章举办者第七条学校的举办者为云南大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学校开办资金2亿元人民币,由云南大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按100%出资比例全额出资。第八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推举首届学校董事会组成人员;(二)了解学校的发展状况和财务状况;(三)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四)
5、向学校提出教育、教学、科研、文化、师资、国际交流、社会服务和管理等方面的合理要求;-3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二)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经费和办学条件,并提供相关资源;(三)落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不得干预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十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起政治核心和参与重大
6、决策事项、监督保证作用,负责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校长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坚持依法治校,实施民主管理。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受教育、教学、科研、文化、国际交流、社会服务、行政和财务自主权。第十一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由7人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学校举办者云南大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代表担任,成员6人,包括举办者代表、校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等。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推荐产生;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第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和审定学校重要规章制度;(二)
7、审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聘任和解聘校长及副校长;(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董事会议事规则:(一)董事长主持董事会。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经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即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二)召开董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可以书面委托代表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权限,持有委托书方可行使董事权力。董事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三)每一位董事享有同等表决权。(四)召开董事会应当有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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