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刑事答辩状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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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荐】刑事答辩状4篇【推荐】刑事答辩状4篇答辩状对于保护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具有不容忽视的意义。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我们很多事都会在法庭上解决,开庭前都会预先准备好答辩状,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刑事答辩状,欢迎大家分享。刑事答辩状1答辩人:地址:被答辩人:地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答辩人已于 年月一日收到,现依法提出答辩状如下:第一、答辩人不属于刑事侵权人,不应赔偿原告人因被害人 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
2、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中:1、答辩人与被害人 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经过法医鉴定,受害人 的死亡,系坠楼而导致。无论是 系被他人推下楼导致坠楼死亡(他杀),还是企图逃离他人的监视因为意外而坠楼死亡(意外),甚至系不廿受到人身限制而自杀从而导致坠楼死亡(自杀),都与 没有必然联系。如果是第一种原因导致,那么杀害受害人 的凶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第二种原因,则不构成刑事犯罪,监视、限制 人身自由的传销组织领导人、及其指使的监视人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是第三种原因导致,则传销组织领导人、及其指使的监视人员也需要承担侵权责
3、任。而一方面公安机关没有查明导致受害人 坠楼死亡的真正原因,另一方面也不能证明答辩人 将受害人 系传销组织领导人,更不能证明答辩人 监视或限制受害人 人身自由,毫无疑问 的死亡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2、答辩人发展被害人 进入传销组织,不构成刑事侵权行为。答辩人 发展受害人 为传销组织下线,一方面是受到 和 共同的同学 的强迫并提供电话号码,另一方面 在迎接 到 时受到指派人员跟随监视,而且 仅仅发展了一名下线,毫无疑问不构成情节严重,也就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所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既然在 年案发时答辩人 不构成犯罪,那么无论答辩人是
4、否构成20xx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都不构成刑事犯罪,原告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也就失去了法律前提。第二、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来自于真凶、限制被害人 的非法行为,与答辩人的行为之间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自然不应当由答辩人赔偿。真凶一方面强迫答辩人将同学 骗到,另一方面指使他人监视受害人 甚至限制的人身自由,导致 不幸坠楼死亡的责任,应当由真凶、依法承担。仅仅因为 被真凶 的强迫下打出一个电话,就要求同为受害人的答辩人承
5、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事责任和受害人 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毫无疑问不仅对弱女子 不公平,也对受害人 不公道。其直接的结果就是,答辩人承担着真凶的法律责任,真凶却因为种种原因而逍遥法外。第三、答辩人对受害人的死亡负有道义上的责任,愿意做出相应的补偿。答辩人 与受害人 系同学关系,答辩人在两人共同同学(班长)的强迫下,根据 提供的电话号码,按照 安排,将受害人 骗到 并带入为首的传销组织。虽然答辩人对受害人 的死亡不负有法律上的直接责任和必然责任,但是毕竟答辩人也存在道义上的过错。所以,答辩人 愿意对原告人的损失作出力所能及的补偿。同时,答辩人 也愿意配合司法机关,将真凶、绳之以法,以告慰同学
6、的在天之灵,还受害人一个公道,还社会一个公平,还自己一个清白。第四、原告人提出的 万元赔偿缺乏法律依据。原告人要求答辩人承担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计 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精神抚慰金应当被驳回。此外,原告人没有提出明细的费用清单和相应的数额依据,其具体数额难以确定。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案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定条件,其请求赔偿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但是,本着解决社会矛盾并抚慰原告人的原则出发
7、,答辩人愿意承担一定的道义责任,尽自己的努力作出相应的补偿。答辩人再一次呼吁司法机关,注意到是逍遥法外的真凶制造了今天的悲剧,希望能够将其捉拿归案。同时.,答辩人也向原告人表示歉意,愿意弥补自己给原告人造成的损失,并支持原告人向有关部门请求缉拿真凶、惩办凶手、讨还血债。此致人民法院答辩人:年一月一日附:答辩书副本 份;证据材料 份。刑事答辩状2答辩人:何,女,36岁,汉族,省市人,一省市一局干部,住市政府机关宿舍一栋一号。电话:,邮政编码:被答辩人:陈一,男,35岁,汉族,一省一市人,一省市一局干部,住市政府机关宿舍一栋一号。电话:,邮政编码:答辩人因陈 指控答辩人犯谤罪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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