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研讨】牵线搭桥并收受转送贿款如何定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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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牵线搭桥并收受转送贿款如何定性【典型案例】王某,群众,A市甲公司员工;钱某,中共党员,A市乙公司副总经理;马某,中共党员,A市某交警大队民警。2021年11月某日,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在A市某酒店附近,撞上交通隔离护栏,因害怕无证驾驶被处罚遂通过朋友介绍找到钱某帮忙疏通关系、打招呼,使其不被处罚或从轻处罚,同时承诺给予钱某介绍费。同日,钱某联系马某帮忙打招呼,马某同意并索要人民币6万元,而后王某向钱某支付7万元,其中6万元送给马某,剩余1万元作为介绍费给钱某。收钱后,马某帮王某向相关人员打招呼。【分歧意见】本案中,对钱某构成何罪产生了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钱某构成行贿罪。钱某接受王某的请托后,
2、将王某行贿的6万元送给马某,俩人在行贿合意上有契合,在贿送行为上有衔接,钱某构成行贿罪的共犯。第二种意见认为:钱某构成介绍贿赂罪。钱某在王某与马某之间进行沟通撮合、牵线搭桥,进而促使王某向马某成功行贿,其撮合行为具备居间介绍特点,撮合结果直接促成受贿犯罪,据为己有的1万元为非法获利,钱某构成介绍贿赂罪。【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一、钱某缺乏通过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目的,不符合行贿罪的主观要件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行贿的主要目的,在于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的不正当利益也即王某行贿的主观目的,就是为了让违法的王某不被处罚或从轻处罚,而钱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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