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行政答辩状.docx
《【推荐】行政答辩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推荐】行政答辩状.docx(8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推荐】行政答辩状【推荐】行政答辩状答辩状是被告、被上诉人等针对起诉状、上诉状的内容进行回答和辩驳的一种文书。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很多无法和解的事情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大家开庭前一般都会提前做好答辩状,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行政答辩状,欢迎大家分享。行政答辩状1答辩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被答辩人:答辩人因原告 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 年 月 日答辩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就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一、答辩人对行政处罚相对人 的行政处罚事实证据于法有据、程序全法。年 月答辩人 处报案称,行政处理相对人原告 在城区正街从事经营服务,该经营户未按政策规定缴纳 费。经责令限期改正,原告仍未按规定缴 费。答辩人
2、于 年 月 日向行政处罚相对人原告 送达行政处罚前期通知书,行政处罚相对人 在规定的时间内仍然拒不缴 费。至此,答辩人于 年 月 日对行政处罚相对人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年一月送达行政处罚相对人。答辩人对行政处罚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证据充足、于法有据、程序合法。二、原告诉求事实理由不足。(1)我们向行政处罚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执法人员亲自上门送达到经营门面。当时其 在场,并非其诉称在地上拾到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现象。(2)行政处罚相对人以环卫部门未按照中的第 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依据此规定,答辩人责令行政处罚相对人限期整改不缴纳 费的行为。答辩人又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前期通知
3、书,行政处罚相对人仍不缴纳 费,至此答辩人依法对行政处罚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三;答辩人责令行政处罚相对人缴纳费,数额标准没有违法,没有超标准,且程序合法。综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诉求事实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恳请贵院法官明察,驳回原告诉请。此致人民法院答辩人:年一月 日附:答辩书副本 份;证据材料 份行政答辩状2答辩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因 一案,答辩如下:(根据和理由)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意见)此致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签名:答辩单位签章:年 月 0附:答辩书副本 份;证据材料 份行政答辩状3答辩人市建设环保土地局。所在地址
4、市路一号。法定代表人王一,市建设环保土地局局长。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建设规划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章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只有列人受案范围的行政争议,人民法院才拥有司法审查权,才能立案受理和作出判决,行政管理相对人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一案所涉及的争议事项不在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内。答辩人作出规划设计和变更规划的行为并不是指向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而只是依其职权、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市的具体情况对本地总体规划作出决定,或者对总
5、体规划中的单体设计作出变更,而不同于行政诉讼中的针对具体相对管理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再有答辩人的变更规划设计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行为。”在我国城市规划法也未规定对此类事项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据此,答辩人变更规划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二、即使答辩人的行政行为依法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答辩人向贵院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超过规定的期限,应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放弃诉讼权利
6、。即使再行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应受理。20年11月,答辩人批准有限公司变更设计的申请且房屋早已竣工验收在20 年度,被答辩人曾就与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赔偿纠纷一案起诉至_ 综上,答辩人认为贵院应当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对该案不予审理。此致市人民法院答辩人市建设环保土地局(公章)20年10月10日行政答辩状4答辩人: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XX市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职务:局长。被答辩人:XXX彩板活动房厂,地址:XX市XX镇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XX,职务:厂长。第三人:XXX,男,汉族,X年X月xF出生,住址:XX省XX县XX乡XX村。暂住XX市X
7、X镇XX路XX号。因被答辩人XXX彩板活动房厂不服答辩人作出的X人社工认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现答辩如下:一、根据被答辩人行政起诉状诉称:“原告单位注册地在XX市XX县,被告认定第三人为工伤,不仅超越工伤认定管辖权,而且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这种说法是完全没有依据的。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18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只要对照这条规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推荐 行政 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