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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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Standard for lighting design of buildingsGB 50034-200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4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247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342m4,自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12、613、614、615、616、61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92)和民用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同时废
2、止。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4年6月18日前言本标准系在原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l33-90和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92的基础上,总结了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照明经验,通过普查和重点实测调查,并参考了国内外建筑照明标准和照明节能标准经修订、合并而成。其中照明节能部分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组织主编单位完成的。本标准由总则、术语、一般规定、照明数量和质量、照明标准值、照明节能、照明配电及控制、照明管理与监督共八章和二个附录组成。主要规定了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的照明标准值、照明质量和照明功率
3、密度。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19号,邮编:100044)。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
4、究院广州市设计院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星光电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九佛电器实业有限公司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通用(中国)电气照明有限公司 索恩照明(广州)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赵建平张绍纲李景色任元会李德富汪猛李国宾王金元杨德才钟景华徐建兵周名嘉张建平刘虹姚萌钟信财杭军柴国生钟学周姚梦明顾峰宁华2 术语3 一般规定3.1 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3.1.1 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方式:1 工作场所通常应设置一般照明;2 同一场所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3 对于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4 在
5、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采用局部照明。3.1.2 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种类:1 工作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2 工作场所下列情况应设置应急照明;1)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2)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3 大面积场所宜设置值班照明。4 有警戒任务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5 有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航行要求设置障碍照明。4 照明数量和质量41 照 度411 照度标准值应按05、1、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
6、、1500、2000、3000、50001x分级。412 本标准规定的照度值均为作业面或参考平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值。各类房间或场所的维持平均照度值应符合第5章的规定。41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及以上时,作业面或参考平面的照度,可按照度标准值分级提高一级。1 视觉要求高的精细作业场所,眼睛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于500mm时;2 连续长时间紧张的视觉作业,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时;3 识别移动对象,要求识别时间短促而辨认困难时;4 视觉作业对操作安全有重要影响时;5 识别对象亮度对比小于03时;6 作业精度要求较高,且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时;7 视觉能力低于正常能力时;8 建筑等级和功能要求高时。41
7、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及以上时,作业面或参考平面的照度,可按照度标准值分级降低一级。1 进行很短时间的作业时;2 作业精度或速度无关紧要时;3 建筑等级和功能要求较低时。415 作业面邻近周围的照度可低于作业面照度,但不宜低于表4.1.5的数值。416 在一般情况下,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相比较,可有10+10的偏差。5 照明标准值5.1 居住建筑5.1.1 居住建筑照明标准值宜符合表5.1.1的规定。6 照明节能61 照明功率密度值611 居住建筑每户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宜大于表611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612 办公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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