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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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 刘昆2020年1月3日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
2、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指导和监督各地区、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五条 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第六条 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第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
3、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八条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三章 购买内容和目录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第十条 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四)融资行为;(五)购买主
4、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指导性目录依法予以公开。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中央和省两级实行分级管理,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部门在本级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省以下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编制方式和程序。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政府职能转变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的要求,编制、调整指导性目录。编制、调整指导
5、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第十四条 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第四章 购买活动的实施第十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项目。政府购买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水平、流程等标准要素,应当符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相关要求。第十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购买主体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应当符合预算管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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