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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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下划线部分为上位法内容。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医疗保障基金,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下同)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第三条(监管机制)医疗保障基金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
2、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机制和执法体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11 (以下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税务、审计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统筹层级)本省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实行市级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医疗救助基金统筹层次应当与基本医疗保险基
3、金统筹层次相协调。第七条(行业自律)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医药机构)等单位和医药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药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引导依法、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第二章基金筹集第八条参保服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应当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全民参保计划,依法实施全民参保。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税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提高参保质量,优化服务,提升参保缴费便利化水平。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第九条(基金来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
4、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医疗救助基金由政府预算统筹安排。第十条 (单位缴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如实申报缴费基数、缴费数额,依法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第十一条(单位禁止行为)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按照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或者变更手续;(二)瞒报、少报职工工资总额或者参保人员信息,财务会计报表不真实;(三)出具虚假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四)
5、截留或者挪用参保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五)拖欠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六)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个人缴费)职工、城乡居民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重复参保。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政策规定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补贴。第十三条重点人群参保宣传)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参保缴费宣传,加大对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新生儿、退役军人、残疾人以及灵活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等重点人群的宣传力度。第十四条(基数核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申报审核、日常稽核工作机制,按照规
6、定核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确保应收尽收。第十五条(征收税务部门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时准确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反馈征收信息。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税务部门应当限期缴纳。第十六条基金划转)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收入由税务部门按照规定全额缴入国库,由财政部门划转至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十七条管理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并按照相关制度分别建账、分账核算、分别计息、专款专用。医疗救助基金按照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第十八条预算编制医疗保障基金实行预算管理。统筹地区
7、医疗保障、财政、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完善分项分类预算管理办法,加强预算执行监督管理。开展基金中长期精算,构建收支平衡机制。第十九条(资金匹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足额匹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医疗救助资金。第二十条监测预警)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监测分析机制,实施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预警,基金运行存在风险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防范化解基金风险的对策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一条(支付不足时支付顺序)医疗保障基金当年支付不足时,按照下列顺序保障基金支付:(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二)建立调剂金制度的,由调剂金调剂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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