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居家养老服务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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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珠海经济特区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服务设施第三章服务供给第四章医养结合第五章服务保障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村)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市场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公益服务共同组成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
2、养老服务。第四条【基本原则】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保障基本、普惠为主、自愿选择、就近便利、安全优质的原则。第五条【服务内容】居家养老服务包括以下内容:(一)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代缴代购、日间托管等生活照料服务;(二)家庭护理、健康体检、健康管理、医疗康复、健康咨询、临终关怀等健康护理服务;(三)关怀访视、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四)家庭适老化改造、辅具租赁等适老化支持服务;(五)知识讲座、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文体娱乐服务;(六)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公证和人民调解等法律保障服务。(七)其他涉及居家养老的服务。第六条【
3、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协调机制,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统筹和经费保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引导培育规范养老服务产业。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在本辖区组织实施本条例,并做好相关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第七条【部门和团体职责】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是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各级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居家养老服务业务指导、政策宣传、督导评估、人员培训等工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合民政部门提请市政府将养老服务
4、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将养老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公安部门负责受理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报案、控告、举报,依法查处针对老年人的诈骗、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财政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财政资金保障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民政部门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体系,按规定落实相关技能提升补贴。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民政部门编制养老服务用房专项规划,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用地,落实养老服务用房规划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施
5、工建设。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统筹推进医养结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务工作,实施家庭病床服务。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善促进医养结合相关的医疗保险政策,按照部署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养老服务广告、产品用品、食品药品、价格收费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等不正当竞争、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人民团体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第八条【镇(街道)职责】镇政府、街道办(以下简称镇街)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明确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组织落实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二)建设、管理和组织运
6、营辖区内的镇街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和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等养老服务用房,建立台账清单,整合辖区内养老服务资源,完善“15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功能;(三)指导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完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四)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配合各区民政部门做好服务需求评估、服务质量评估和相关监督管理等工作;(五)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村(社区)职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负责下列工作:(一)登记居家老年人基本信息,调查服务需求,收集服务建议,宣传服务政策,提供服务信息;(二)协助镇街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运营、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三)教育和引导居民依法履行家庭赡
7、养和扶养义务;(四)培育辖区内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队伍,组织老年人开展文体娱乐、互助养老、文明实践、公益慈善、志愿服务等活动;(五)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第十条【能力评估】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人民团体,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推动评估结果互认共享,科学确定3老年人服务需求和照护等级。评估结果作为接受养老服务、申请家庭病床、签约家庭医生和评残等的参考依据。第十一条【宣传引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开展养老、孝老、敬老宣传教育活动,传承弘扬家庭孝老敬老传统美德,树立尊老、爱老、助老的社会风尚。第二章服务设施第十二条【规划布局】市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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