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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及总结近期,广汽集团、杭州银行、汇顶科技等多家上市公司披露了股东减持计划,公告减持原因多为自身经营管理需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公司股份。01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及总结为对大股东依法、有序减持提供规范指引,国家陆续出台、不断完善减持相关制度。2017年5月26日公布施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新规从减持数量、减持方式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对上市公司股东的减持股份行为作出了要求,我们对股东减持相关规定总结如下:减持方式集中竞价特定股东(持有IPO股份,非公开股份)疵持受限披寤要求5%以上股东(大股东)底监高减持受限披瘩要求减持受限披露要
2、求1、90天 1% ; 2.非公开解禁后12个月内.90天1%,所持非公开50%;预披露:不需要1. 90 天 1%;非公开解禁后12个月内.90天1%+所持非公开50% ;遵守六个月不得反向交易的规则;L预披露:T-15交易日;2、减持数过半.时间过半:披露减持进展;3.减持完毕T-2交易日披露完成公告;4.未实施或者未实施完毕,股份减持区间届满T+2交易日披; 5、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1%的T*2日公告;6.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L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 2、任
3、期届满前离职,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25%贩+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股份的约定;3、留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4、遵守六个月不得反向交易的原则;L预披露:15交易日2.减持数量过半,时间过半:披露减持进展;3.减持完毕T+2交易日披露完成公告;4.未实施或者未实施完毕.股份减持区间届满T+2交易日披露;5.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特定股东(持有1P0股份.非公开股份)5%以上股东(大股东)慧监高施持方式减持受限披露要求减持受限披露要求就持受限披露要求大宗交易
4、1, 90天2% ; 2、受让方6个月不得转让;不需要1、90天2%;2、受让方6个月不得转让;减持超过1%,次日公告1、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 2.任期届满前离职.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25%规定离职半年内不值转让股份的约定;3.置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不需要特定股东(持有IPO股份、非公开股份)5%以上股东(大股东)董监高减持方式减持受限披露要求减持置限披露要求减持受限披露要求协议转让数5%以上;价格下限参考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后出让方.受让方6个月内继续遵守1%规则数量5%以上;2.价格下限参考大宗交易;3、协议转让后出
5、让方.受让方6个月内继续遵守1%规则.即使出让方失去大股东身份.L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 2.任期届满前离职,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避守25%规定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股份的约定;3.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02公司股东减持如何交税在减持的过程中,不同减持主体会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不同税种。公司在上市1236介月后,各大舱东沪。限售股将陆续解鬟,股东们;E取持变现需求,而股东IP。限售股减持变20%个人师1tMAAHlt K4MKW 方八.小1均媒人,用的次,为3%季6金1%) .25%20%个体1。的父户W
6、Ht斯踊蜕可以发现,股东减持面临高达40%的税负率。为解决股东高额税负痛点,可将股东迁址至税收优惠政策地,政策地根据所缴税款地方留存部分的一定比例,以财政奖励的方式奖励至股东,降低税负。政策概要具体如下:适用范国:个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隙理:个人或法人股东迁至税收优惠政策地.解禁后减持股票,法人股东分配收益至自然人股东/合伙人后,自然人按照政策规定的脱率申报纳税,税收优根据地方留存部分的一定比例以财政奖励的方式奖励至自然人,降抵税负.财政奖励比例:以各地区政策为准返还时间:缴纳次月因此,相关纳税人可以结合具体的情形,合规、准确地使用税收政策,避免高额税负同时防控税务风险。2017年5月2
7、6日公布施行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有关内容如下: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8、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第五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
9、月的。(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
10、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第九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
11、份,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股东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届满后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适用前三款规定时一,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第十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
12、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适用前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统一制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场内场外股权质押登记要素标准,并负责采集相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发生平仓风险、解除股权质押等信息披露内容。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规定。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
13、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证券交易所应当视情节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证券交易所应当通过限制交易的处置措施禁止相关证券账户6个月内或12个月内减持股份。证券交易所为防止市场发生重大波动,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防范市场风险,有序引导减持,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依照法律和交易规则,对构成异常交易的行为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第十五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超过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设定的比例的,依法予以查处。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构成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依法予以查处。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违反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同时废止。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相关的政策法规还包括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