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WORD]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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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研究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陈挺祥一、规范行政裁量权的依据(一)政策和法律依据1、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 200410号)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2、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 200817号)规定:“要抓紧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
2、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3、2010年8月27日,温家宝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要求:“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工作流程,依法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在讲话中要求:“要高度重视规范执法的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度,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具体情形,明确适用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和方式,防止行政执法权被滥用。”国务院即将下发文件,对包括规范行政裁量权等工作进行布置。省政府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各部门的行政处罚文书从六个方面体现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个别部门的个别人员对此不理解,强调执行某国家局的处罚文书。我们
3、的意见:第一,某些行业的工作具有特殊性,国务院相关部门全面规范行政处罚文书是应当的,全系统应当执行,地方应当理解。第二,规范行政裁量权(包括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国务院的要求。我国宪法第8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第88规定:“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J第110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
4、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并且,不少部门也是地方政府的所属部门,因此应当服从政府领导。第三,要在国务院某部门执法文书的基础上,把省政府规定的六个的要求加进去,两个方面的要求都兼顾了。不应当有门户之见。第四,国务院考虑的是整个国家的稳定和发展,部门不应当有过多的局部利益。(二)实际工作依据从实践看,规范行政裁量权有以下理由:第一,法律法规对不少事项的处理规定不明确。如处罚幅度选择、处罚种类选择、办案时限、行政许可或者行政确认条件等,都存在可以随意选择的可能。这就需要依法制定裁量标准来加以限制。第二,滥用行政
5、裁量权的情况大有存在。如某质监局处罚某公司,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处罚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7万元,但在处罚决定书中只决定罚款5万元。据说有领导打招呼,说这是引资企业,要照顾。在行政确认(如减免税)、行政征收(如收费、收税)、行政许可方面,随意现象也不少。第三,由于行政裁量权没有被压缩、控制,出现了一些腐败现象,自由裁量权成为任意用权。国土、城建、交通、税务等系统的个别领导和执法人员因此被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处理,教训是深刻的。海南省一个城管局长,对一个公司的违章建筑,拟处罚20万元,但在收取5万元的好处费后,决定罚款1万元,被司法机关判处7年徒刑。二、行政裁量权的定义(一)什么是行政裁量权?初步
6、了解有如下定义:第一种:行政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基于法理或事理对某些事件所做的酌量处理的行为的权力。【过于广泛,甚至比行政执法的概念还要广,不宜采取】第二种:行政行为根据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羁束行为和裁量行为。羁束行为是指其要件和内容都有法律规范具体而严格的加以规定,行政主体在处理行政事项作出判断时,只能因循规定,不承认行政主体裁量余地的行为。裁量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规范所设定的范围,限度,标准或者原则,按照自己的理解作出判断和处置的行为。【部分可以采用。“按照自己的理解作出判断和处置的行为”不可取,因为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法条原意,不得偏离,偏离即
7、违法】第三种: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基于法律、法规及行政的目的和精神,针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自由选择而作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权力。具体表现:1、行政处罚幅度和种类。即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包括在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2、行为方式。即行政机关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时,自由裁量作为与不作为。3、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如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2项“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只要符合“听证的7日前,具体哪一天通知,行政机关可自行决定。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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