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基差贸易业务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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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郑州商品交易所基差贸易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基差贸易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郑州商品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基差贸易,是指买卖双方以交易所上市期货品种的某月份期货合约价格为计价基础,加上双方商定的基差,来确定商品价格的现货贸易活动。客户在平台开展基差贸易,应当使用平台提供的联动点价功能,并通过平台结算货款。交易商或者专区的基差贸易另行规定。第三条参与基差贸易的客户,应当具有相关商品的经营资质。第二章交易业务第四条基差贸易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上午9:00-11
2、:30,下午1:30-3:00及交易所另行通告的其他时间。第五条基差贸易客户可公开挂牌或者定向挂牌交易信息。公开挂牌的,所有客户均可摘牌;定向挂牌的,挂牌方指定的客户可摘牌。第六条交易信息包括货物的品种、质量指标、数量、仓库,以及买卖方向、交易模式、交收方式、最小摘牌单位、点价方、最后点价日、交收准备期、参考期货合约、基差等。交易模式分为当日点价和多日点价;交收方式分为标准仓单交收和现货交收。第七条挂牌方可通过附加条款约定现货交收、到期未点价等事项的详细内容。现货交收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办理,由此产生的纠纷自行解决。第八条在挂牌、摘牌、点价、交收等阶段,平台分别冻结各方保证金,用于保障基差贸易合
3、同履约。保证金标准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告。多日点价且定向挂牌的,挂牌方可自行设置签约、交收两个阶段的保证金,各阶段双方的保证金应当一致。当在成交前撤销挂牌、摘牌指令的,平台释放相应保证金。交易商或者专区交易俣证金以具体公告或者专区业务指引为准。第九条当日点价的,点价期仅限挂牌当日。挂牌方默认为被点价方,客户可直接报价参与点价,在点价成交前,其他客户可竞争报价,平台对所有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排序,排序靠前且不超过挂牌数量的报价可发起点价。点价成交后,基差贸易合同成立,双方应当按基差贸易合同履行义务。第十条多日点价的,点价期为从达成交易之时至挂牌方设定的最后点价日闭市之时。摘牌方确认挂牌
4、方的交易条件后,交易达成,基差贸易合同成立,双方应当按基差贸易合同履行义务。点价方在点价期内有权发起点价。点价成交后,平台生成点价确认书,作为基差贸易合同的补充。根据本指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分阶段收取保证金的,平台在挂牌方挂牌时收取签约保证金,在摘牌方摘牌时收取签约保证金。点价方在点价时应当追加交收保证金,被点价方应当在点价成交下一个交易日上午闭市前追加交收保证金。点价前发起交收的,双方应当共同追加交收保证金。第十一条 点价方应当按基差贸易合同约定数量完成点价。最后点价日闭市前未完成点价的,按照挂牌方在挂牌时选择的处理方式处理。选择按违约处理的,依据本指引第四章相关规定处理;选择双方自行处理的,
5、平台释放买卖双方保证金,买卖双方根据附加条款约定自行处理。第十二条点价时,点价方输入点价价格、数量发起点价,被点价方指定期货账户按照点价价格下单平仓。对应的下单手数由被点价方提前自行设置。若平仓单成交,则确认点价成交,按以下公式计算点价成交数量:点价成交数量=平仓成交手数+下单手数X点价数量按以下公式计算交收价格:交收价格=点价价格+基差第十三条点价成交后,平台收取交易双方手续费,手续费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点价指令当日未成交的,当日闭市后指令撤销。第十四条 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更改最后点价日。买卖双方就交收方式、交收标的变更达成一致的,不影响平台基差贸易合同的履行,因变更而产生的升贴水由
6、双方自行结算。第三章交收业务第十五条 双方在T交易日点价成交后或者在T交易日确定点价前办理交收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相关规定和基差贸易合同相关约定办理。第十六条在点价成交后办理交收的,双方应当一次完成交收。买方保证金可用于支付全额货款。交收数量为本次点价成交数量。全额货款=交收价格义交收数量第十七条在点价前办理交收的,双方可分笔多次申请交收,双方应当共同确认暂定价格、交收数量。买方保证金不可用于支付暂定货款。完成点价后,双方再根据全额货款、暂定货款之差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二次结算。暂定货款二暂定价格义交收数量第十八条标准仓单交收的,在T+D (D3,由挂牌方挂牌时在交收准备期中设定)交易日上午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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