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进货检查验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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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者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营者索证索票检查制度一、为加强食品经营主体的商品质量安全管理,督促落实进货查验责任,确保场内商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所称的索证索票,是指食品经营主体的在购进商品时,向供货方(生产厂家)索要并审验相关票证,以确保经销商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的行为。三、食品安全监督员要指导和督促食品经营主体的开展商品进货查验工作,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在购进商品时向供货方索取其经营资质和产品质量等有关票证,保障商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合格。四、本单位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方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
2、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身份证、卫生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上述文件每半年核对一次。五、经营者在购进商品时,应当向供货方索取下列证明商品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有效的商品质量检测报告、相关质量认证标志、强制认证标志、许可使用标志证书、获奖(荣誉)证书、进口商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和报关单等。对蔬菜、畜禽等食用农产品,还须索要产地等合法来源证明。同时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每批商品的进货凭证(正式发票或盖有供货商公章或签字、按手印的收据)。六、经营者应将向供货方索要的全部材料,连同购销合同
3、一起,按供货商分类归类建立档案,以备食药等有关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督员查验和监督。七、对食品、低压电器、燃气用具等与消费者生命安全相关的重点商品,要将供货商营业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进货票据等相关证明资料报送食品安全监督员备案登记。八、对以“总代理”“总经销”“厂家直销”“专营专卖”等名义经营的食品,应取得权利人授权证书等相关证件,并经食品安全监督员备案确认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对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等标志的农产品,经营者应持相关资料向食品安全监督员查验、备案。九、对实行购销挂钩的商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进入挂钩的市场销售。十、对于不能提供上述相关票证的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该种商品,待补齐相关票证后,方可从事销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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