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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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第三章供应与服务第四章第四章燃气使用第五章第五章燃气设施保护第六章第六章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第七章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八章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和安全,维护用户和企业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促进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燃气规划和建设、供应和服务、燃气使用、设施保护、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监督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近海
2、天然气终端,海底管线,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燃气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立法原则】燃气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发展、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低碳环保、智能高效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统筹燃气事业发展,将燃气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建立协同监督管理机制。第五条【市主管部门职责】市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全市燃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统筹和指导全市燃气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拟定燃气管
3、理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二)组织拟定燃气行业发展规划;(三)指导各区开展行业管理、安全管理、管道保护等工作,对各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组织查处跨区、重大、复杂违法案件;(四)组织或者参与对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五)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区主管部门职责】区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是辖区内燃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燃气行业管理、安全管理、管道保护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对辖区内燃气企业的经营活动、安全生产,以及燃气设施实施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二)承担辖区内燃气管道安全
4、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燃气管道安全隐患排查并督促整改,依法查处危害燃气管道安全行为;(三)督导辖区各街道办事处开展燃气管道网格日常巡查,以及在小散工程、零星作业中严格落实燃气管道保护有关要求;(四)组织开展辖区内燃气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街道办事处职责】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落实燃气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一)对辖区内的燃气安全实行网格化管理;(二)负责辖区内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的网格日常巡查;(三)负责辖区小散工程、零星作业中涉及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四)协助主管部门开展燃气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技术
5、革新】发展智慧燃气,推动燃气经营和安全生产全流程信息化管理,提升燃气管理智能化水平。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智能、低碳、高效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产品。第九条【宣传引导】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燃气企业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将燃气安全教育纳入学生安全常识教育的内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使用安全公益性宣传。第十条【行业自律】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6、。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可以接受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开展燃气专业技术服务、安全培训及其他辅助性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燃气发展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能源规划等,组织编制燃气行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燃气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气源和种类,市政燃气管网、各类燃气场站设施布局、建设规模、建设时序、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以及燃气供应和安全保障措施等作出安排。燃气行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利用的内容,应当纳入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
7、得改变用途。第十二条【标准规范】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安全、环保、节能的要求和燃气行业实际,编制燃气工程建设、生产运营以及燃气设施、器具的技术规范,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实施。市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发布鼓励、限制和禁止使用的燃气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第十三条【建设项目】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行业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及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行业发展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第十四条【建设主体】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燃气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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