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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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经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30日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2022年5月30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准入认定第三章用地供应第四章履约监管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快构建更具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助力汕头产业发展,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活力经济特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
2、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用于现代产业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以下简称现代产业用地)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现代产业,是指符合特区现代产业目录,以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为核心的产业,不包括房地产业。第三条现代产业用地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生态环境规划;(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三)坚持产业用地供应与产业导向相适应;(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现代产业用地管理工作的统筹和领导。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特区现代产业用地规划、供应的政策制定和指导、监督工作
3、。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科技、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投资促进、卫生健康、教育、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金融等相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涉及产业监管相关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和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汕头综合保税区、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功能区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现代产业项目认定、土地供应的具体实施和供后项目履约监管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明晰各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发展重点;以产业链为纽带,集中布局相关产业生产、研发、供应、上下游产品服务项目及公共服务项目,推动产业集聚发展,提高产业用地效益。新增现
4、代产业项目用地应当优先安排在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第二章准入认定第六条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产业政策鼓励发展方向,结合特区产业发展重点,组织编制特区现代产业目录,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特区现代产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目录内容发生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七条 现代产业项目申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机构根据特区现代产业目录负责组织认定。市人民政府认为对本市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现代产业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认定。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人民政府、
5、功能区管理机构现代产业项目申报认定等工作的业务指导。第八条 申报认定现代产业项目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机构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进行申报。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以及产业类型、建设规模、投资估算、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用地需求和使用方式、时间要求等。第九条 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现代产业项目决策议事协调机制,成立现代产业项目决策机构,负责研究认定现代产业项目和决定项目准入条件及其资格审查方式、项目发展监管等重大事项。第十条 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机构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受理现代产业项目认定申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投资促进
6、等主管部门和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经审查不属于现代产业项目的,应当及时告知申报认定现代产业项目的单位;经审查属于现代产业项目的,组织现代产业项目决策机构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一)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投资促进等主管部门从产业政策、产业布局、产业项目类型、投资总额、亩均产值、亩均税收、产业定位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从项目选址、规划控制指标、土地使用方式、土地使用年限、开竣工时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从环境保护方面提出审查意见;(四)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园区管委会根
7、据项目发展要求从项目发展监管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五)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职责提出审查意见。第十一条 现代产业项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机构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进行汇总,就现代产业项目的认定、项目准入条件及相应的资格审查方式、项目发展监管要求等形成汇总意见,报现代产业项目决策机构审定,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审定结果。经审定属于或者不属于现代产业项目的,现代产业项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机构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审定结果出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报认定现代产业项目的单位。第十二条 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现代产业项目信息库,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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