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公司法修改完善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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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是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关键环节之一,对各国、乃至世界的经济发展都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公司法是否完善,对这个国家的经济体系和发展前景都起着决定性的影响。本文首先对我国公司法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开始论述,紧接着从我国公司法的立法体制进行刨析,有限责任公司的体制问题以及是否应当使其更具有灵活性,有限责任公司立法对转让投资的限制、最低注册资本要求、限制股东的最高人数等问题是否符合目前的经济前景;国有独资公司在目前我国经济体系下所呈现的不完善的态势,股份公司的形态是否可以作为国有独资公司形态的设计基础;之后在第三部分提出文章认为的理想形态并结合当下经济形势论述修改意见,对有限公司的转让出资、董事会结
2、构等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股份公司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关键词:中国公司法;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引论一、中国现行公司法分析(-)我国公司法的研究背景1(二)我国公司法的研究意义1二、我国公司法立法体系的不足(二)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方面规定的不足1(二)关于国有独资公司方面的不足3(三)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的组织结构的缺陷3三、我国公司法的修改完善研究(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缺陷和建议4(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缺陷和建议6结语参考文献引论本文通过对我国公司法的各个层面提出问题,论述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股份公司制度、国有独资公司制度、合资经营法是否完善合理,并就认为其不合理之处提出浅见,希望能
3、对我国的法制事业做出微薄贡献。一、中国现行公司法分析(一)我国公司法的研究背景公司法是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关键环节之一,对各国,乃至世界的经济发展都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公司法是否完善,对这个国家的经济体系和发展前景都起着决定性的影响。而我国的公司法其实是在借鉴国外先进公司法立法理念和经验的基础上并且结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国情产生的法律。所以,我们也应当大方的承认,关于公司法中的一些专有名词和理念,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法人制度都并非我们本国的产物,因为公司制度的资本性质的原因,我国成立相关公司法体系较晚也是情有可原。因此,我国的公司法还有许多不成熟之处。(二)我国公司法的研究意义在当下全球经济
4、一体化的形式下,各个国家也为了本国公司之前景做了相应的规划,而规划的第一步必然是法律体系的健全,我国资本体系形成较晚,正是因为这样,需要规制的方面很多,需要完善的体系也很多,公司法的修改完善研究任重而道远。二、我国公司法立法体系的不足(二)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方面规定的不足以我国现行的有限责任公司体系来看,我国公司法虽然兼容采纳了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有关规定,但是确稍显生硬,有生搬硬套之嫌疑。有几处明显缺点在于对转让投资的限制、硬性要求设立经理职位、小型有限责任公司多方面的监管问题我国公司法虽然借鉴了大陆、英美两大体系的架构,但是在有限责任公司的结构方面既没有采纳大陆法系的有限责任公司结构
5、形式,也没有采用英美法系的相关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结构中强制规定太多,给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留下的可以用公司章程进行规定的方面太过于狭窄,而且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大体结构是基本一致,没有太多相适应的细化规定的。这种较为细密的规定反而使公司自己的活动余地变小,限制了公司对自己的组织形式的选择余地,并不是一个健康的体系。在全球经济贸易一体化的大环境下,各国的法律无所不用其极,促进本国各个阶级企业的发展,为大型企业创造跨国经济结构,为中小型企业提供法律保障和健康的运转模式,而如果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一成不变,由于过于严苛和低自由度的体制可能导致资本的外流,从而不利于我国经济体制的发展,所以我国有
6、限责任公司法的相关改革就显得尤为重要。对有限公司中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我国公司法也做出了相对应的规定和限制条件:第一,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第二,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的出资额,不购买转让的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转让。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根据大陆法系的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出资的同意条款和购买前条款作了规定。但是,与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和英美私营公司、封闭式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相比,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还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可以通过股东决议或者公司章程的形式限制股权转让,也就是说约定的限制条件没有明
7、确的效力。可以说,法定限制主义在世界只有包括中国在内的几个国家采用。这种僵化的立法必然会导致在实践中解决因约定限制而产生的纠纷的困难,导致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沦为空谈。并且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任何人可以随意设立一个零资本的公司或是一个资本数千万的大型公司,而且不需要实缴任何东西,也没有明确规定缴纳的期限。因此,出资股东的信用状况便显得尤为重要。然而目前我国个人信用机制尚未完善,普通人要查询个人信用不但部门众多、手续繁杂,而且很难查到有实际参考意义的个人信用资料。这同样也会成为目前公司法的一大隐患,实现完全的资本认缴制只是改变了股东的出资期限,出资义务与法定资本制的本质亦未改变。验资程序随着最低注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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