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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婚姻法下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摘 要本文主要是从新婚姻法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入手,主要描写了我国新婚姻法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和现状。第一方面分析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述,主要从离婚损害赔偿的字面含义、产生的根源、特征以及请求权基础进行阐述;第二方面分析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主要从无过错方举证困难、离婚损害赔偿数额认定、离婚损害赔偿情形过于狭隘三个层次进行阐述;第三方面分析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缺陷产生的原因,主要从无过错方举证困难、损害赔偿过于狭隘的原因进行阐述;第四方面分析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主要从无过错方举证困难的解决对策、离婚损害赔偿数额认定困难的完善对策、离婚损害赔偿过于狭隘的
2、完善措施进行阐述。本篇论文笔者探讨了关于新婚新法下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基于我国国情并借鉴相关规定,提出了一系列的构想。关键词:离婚;损害;缺陷Research on the Compensation for Divorce under theNew Marriage LawAbstractThis article mainly starts from the divorce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under thenew marriage law, mainly describes the provisions and status quo of divorce
3、damagecompensation system under the new marriage law of our country. The first part analyzesthe summary of divorce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mainly from the literal meaning ofdivorce damage compensation, its origin, characteristics and claim basis. The second partanalyzes the defects of divorce da
4、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mainly from the no-faultparty to prove difficult, divorce damage compensation amount determination, divorcedamage compensation situation is too narrow three levels to elaborate; The third partanalyzes the causes of the defects of divorce damages system, mainly from the caus
5、es ofthe non-fault party to prove difficult, damage compensation is too narrow; The fourthaspect analyzes the perfection of divorce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mainly from theno-fault party to prove difficult to solve the countermeasures, divorce damagecompensation amount of difficult to identify th
6、e perfect countermeasures, divorce damagecompensation is too narrow perfect measures.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discusses thedivorce damages under the new law. Based on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the relevantprovisions of the proposed a series of ideas.Keywords: Divorce ; Damage ; Flaw摘要iAbstrac
7、tii前言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1(-)离婚损害赔偿的字面含义1(二)离婚损害赔偿产生的根源1(三)离婚损害赔偿的特征2(四)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2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产生的原因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21 .无过错方举证困难的问题22 .离婚损害赔偿数额认定问题33 .离婚损害赔偿情形狭隘问题3(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缺陷产生的原因41 .无过错方举证困难的原因42 .离婚损害赔偿过于狭隘的原因4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6(一)无过错方举证困难的解决对策61 .扩大无过错方的求偿请求范围62 .公平分配双方的证明责任63 .适时的确认无过错方取证的合法性7(二)离婚损害
8、赔偿数额认定困难的完善对策71 .明确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72 .采用信赖利益的赔偿形式83 .综合考虑相关因素8(三)离婚损害过于狭隘的完善措施81 .增加法定过错行为的种类82 .不宜设置含糊不清的“兜底”性条款9结论11参考文献12致谢13新婚姻法下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研究-XX1刖S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社会生活中运用颇为宽泛,保障离婚后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对于稳定社会秩序以及家庭秩序有着重要意义,对于法律的健全和树立法律的权威有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现代思想的多元化,新婚姻法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举证责任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已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例如离婚时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人身、财产以及精神上的损害
9、的时候,应该如何确定赔偿范围的基础、更好的保护无过错方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也是难题。而且学术界也对此问题展开了讨论,有了不同的观点。这也是我为什么会选择这个论题的原因。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离婚损害赔偿的字面含义理解本制度的字面含义,能够帮助我们更好的掌握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从字面理解,指解除婚姻关系时损害方应给予被损害方应有的赔偿。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有过错导致感情破裂,离婚时无过错方享有向有过错方追偿的权利。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损害赔
10、偿,是新修改的婚姻法增加的一个限定,离婚损害赔偿直接反映了民法属性,同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离婚损害赔偿产生的根源离婚损害有多种原因产生,如家庭分工的影响、子女的抚养、传统的婚姻观念、现行法律制度的缺陷等原因。家庭分工的影响。在婚姻关系中,女方往往处在婚姻关系属于弱势的一方,男方经济相对独立。如果离婚的情况下,女方相对男方来说经济会较为窘迫,从而来说导致的损害偏大。子女的抚养。离婚必然会导致一方父母不能陪伴孩子的成长,从而受到损害。一般来说,离婚总有一个过程,其开端通常都是经常争吵。这一过程中的种种不文明言行对孩子的心理品质产生不良的影响。随着社会的进步与思想的多元化,以前的三从四德
11、,女主内男主外的思想彻底被瓦解,人们对婚姻的重视度逐渐下降,一方出轨后离婚对另一方造成了极大地损害,从而导致无法弥补的损失。法律对人们的社会生活具有指引和预防犯罪的作用,因而完善的法律制度有助于引导人们的行为,从而降低犯罪。反之则错误的引导人们的行为,从而扰乱社会秩序。我国现阶段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不足和缺陷,这也是其原因之一。(三)离婚损害赔偿的特征主体特定。离婚是具有法律利益上的配偶才具有的权力,因此损害赔偿也只能发生在夫妻之间,反之则不具有赔偿请求权。离婚是前提。离婚是产生离婚损害赔偿的基础。只有在离婚的前提下才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和数额的复杂性。导致离婚的原因多样
12、以及立法的不完善从而使得计算标准和数额相对复杂。(四)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的前提下,法律赋予无过错方享有向有过错方追偿的权力,但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的除外。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以违约为基础,婚姻作为契约,当婚姻中的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就应该加以赔偿。婚姻关系的确立是其两者得以合法生活在一起,相互扶持,一方在另一方没有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先提出了离婚的请求,违反了婚姻义务,因此应承担给对方所造成的损害。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产生的原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1 .无过错方举证困难的问题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
13、“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我国的证据规则大多分布在诉讼法中,实体法中很少涉及,从而导致了我国证据规则的缺失,在成文的现行法中对离婚所需要的证据规定更是少之甚少。在离婚诉讼中,基于夫妻双方的互相信任,当事人在离婚时所提供的证据往往比较单一,证明力度较弱。在民事诉讼中,我国现阶段采纳当事人主义:“谁主张,谁举证J的原则。在证据的收集中,主张方往往缺乏法律知识,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提供的证据种类较少,在证明力方面往往比较薄弱等。在离婚诉讼中,由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于彼此的信任和忠诚,往往面临感情破裂时所收集的证据数量不足,从而使无过错方极难
14、获得赔偿,违反了损害赔偿制度设立的初衷。2 .离婚损害赔偿数额认定问题在离婚损害案中,无过错方可能获得的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物质损害易评估和计算,也易于赔偿和补救;精神损害包括人格利益损失和精神健康损失,不仅难于计算和取证,而且也难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尽管颁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以“造成严重后果”作为受害方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但未进一步界定何为“严重后果:第十条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因素”又规定的过于空泛,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相对来说难于确定。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笔者认为损害赔偿中离婚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不同,精神损害赔偿更多的实现了救济,
15、抚慰、补偿的功能。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诉讼请求中损害赔偿数额很难得到法院认可,这也在侧面反映出了我国现行法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问题上没有法定统一的认定标准,才导致以上问题的出现。3 .离婚损害赔偿情形狭隘问题婚姻法第32条第2、3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却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4 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对比这两条法规可见,法规只把重婚、有配偶与别人同居、实行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条件作为无过错方申请损害赔偿的基础。对于赌博、吸毒等只作为离婚的条件,但不能作为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条件。在具体的案例中,赌博、吸毒往往给无过错方带来更大的伤害,有的家庭甚至倾家荡产,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甚至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