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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得税政策问题2011-3-16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单位,如果2009年底会计利润大于按核定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应补税?是否影响到2010年的核定应税所得率?根据国税发【2008】30号文,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
2、无正当理由的。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是由于核算不健全,核算的会计利润不准确,如果大于按核定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需要补税。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二、公司新购置了一套用友财务软件(2万元),考虑到开发项目的周期约为3年,故打算按3年进行财务软件的摊销。根据财税【2008】1号,企业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三、存货过期,造成的报废要税前扣除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3、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的有关规定,请在2009年度发生资产损失的纳税人应在每年2月15日以前将相关审批材料报送至纳税服务中心,并索取“受理通知书”。具体材料包括: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表;2、企业资产损失明细表;3、企业资产损失说明报告【注明资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税前扣除理由(必需注明依据的国税发(2009)88号条款)和扣除期限等】;注:上述表格请到税务局网站下载。各项目必须填写真实、齐全。4、由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报告(原件);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
4、材料。(存货报废损失请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第十一条、十二条、二十一条报送相关明细材料,己经附报在鉴证报告中的不需要重复报送。)报送要求:上述资料均为一式两份。对于申报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以上资料全部一式三份。报批资料全部为A4纸大小。附报的各种报表、证照等资料必须全部折成A4纸大小;按照相关资料的顺序进行装订,复印不清的用钢笔或签字笔描清楚。在每张复印件上必须标有“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四、单位用了儿位退休人员,请问退休人员的工资如何在税前列支?需要什么证明文件?企业返聘退休人员、退养人员应签订劳动协议,其支付的合理的劳动报酬可据实税前扣除。但企业支付给返聘人员
5、的劳动报酬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不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的基础。五、企业向个人的借款利息支出必须要到税务局代开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吗?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除符合国税函(2009)777号的规定外,须取得合法凭证才能税前扣除。因借款利息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因此取得利息收入的个人必须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六、核定征收的企业可不可以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根据财税(2009)69号,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
6、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七、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企业的工作人员的数量无法确定。因为企业的工资表一般说来是不真实的。企业的用工是老板说了算,一般没有劳动部门的合同。工资表上造的工资不一定就是真实发放的工资。根据财税(2009) 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工资薪金的扣除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也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
7、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J据此,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必要条件是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任职或受雇关系,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任职或受雇关系判定的依据是企业与其员工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八、企业当年未实现销售收入,而发生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清算中如何账务处理,是否允许税前列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因此企业未实现销售收入,业务招待费不得税前扣除。九、我单位是一家房地产企业,去年青岛市南一家企业来我们企业(黄岛)做一项装
8、修业务,包工包料,开具的是青岛的建筑工程正规发票,请问我们企业能用吗?要在工程所在地开具建筑安装发票十、企业,已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了应付福利费,现有期末余额,余额部分是否应进行纳税调整?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可以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如果企业没有发生职工福利费,仅是计提部分不得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十一、公司给员工投保的意外保险(已代扣个人所得税),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职工基本医疗费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
9、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十二、个人取得利息收入能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吗?需要什么材料?可以代开,需要携带合同,收据,身份证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十三、付给农村的土地补偿金,土地出让金,对方给开的收据,有村委会的章,可以做为税前列支凭证吗?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
10、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际发生”需要适当凭据予以支持、证明,发票就是其中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因此,以发票做为税前扣除的凭据,要符合以下条件:(1)扣除方要以实际发生真实的业务交易做为税前扣除的前提,不得虚构交易开具
11、发票税前扣除,没有真实业务交易做为基础,即使取得发票也不得扣除。(2)在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前提下,扣除方取得发票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发票本身为真、发票从交易的对方(收款方)取得、发票是交易对方(收款方)从其主管税务机关领购或代开、发票在规定区域内开具等。(3)扣除方的成本费用处于合理的水平。如扣除方的成本费用明显偏高,主管税务机关要保持合理的怀疑,全面深入核实扣除方成本费用明显偏高的原因。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的必须取得发票。十三、业务招待费怎么介定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按实际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年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之内可以税前扣除。十四、业务宣传费允许税前扣除的
12、比例是多少?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十五、公司房产政府拆迁,给予一定补偿,原房产价值己入企业固定资产帐,企业收到款补偿款后财务帐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如何扣除、清算。根据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
13、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
14、、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账务处理应按照会计核算的规定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搬迁企业应自取得第一笔政策性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将政府搬迁文件、公告,原占有土地
15、己进行招、拍、挂的文件,政府确定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总额以及实物补偿方案、政策性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购买土地使用权、技术改造、购置其它固定资产、安置职工计划或立项报告等的收支预算,向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五年期满的当年度,企业要将重置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购置其它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改良、进行技术改造、安置职工的实际支出计划、立项文件等资料,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十六、税前工资如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J据此,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必要条件是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任职或受雇关系,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任职或受雇关系判定的依据是企业与其员工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根据国税函(2009) 3号,实施条例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