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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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安全副总工程师在安全副矿长及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安全副总工程师是公司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具体负责人。安全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第一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工作,保证公司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第二条 协调好相关部门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工作。第三条 参与其他部门编制的有关计划、规程、安全措施审查。第四条 监督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职业病危害防治工程施工。第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经常分析公司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状况,向矿长提出具体建议。第
2、六条加强对排查的职业病危害重大安全隐患、职业病危害重大危险源治理情况的督查,确保重大隐患按时得到有效整改。第七条 按时参加公司召开的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会议,提出具体建议。第八条 按规定参加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检查。第九条 协助相关部门汇总、总结职业病危害防治监察情况,提出具体改进意见,不断提高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监察水平。第十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防治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公司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第十一条 负责组织对“三违”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管理。第十二条参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第十三条参与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审查、实施。第十四条 按照公司安全奖罚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第十五条 监督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设备、仪器(表)的使用及采掘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第十六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十七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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