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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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公告2022年第1号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现对山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予以发布。特此公告。附件:1 .山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2 .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2022年2月25日山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
2、其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H年第75号)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以下简称代收代缴车船税)。第三条在本省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第四条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税额标准按照山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附件1)执行。第五条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应通过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承保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系统)与山
3、东省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以下简称代收系统)代收车船税。第六条保险机构在代收车船税时,办理人员应对纳税人提供的车辆相关信息进行查验,并将车辆相关信息据实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一)机动车行驶证;(二)购置的新机动车尚未注册登记的,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口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等;(三)已完税的机动车,应提供完税凭证。车辆相关信息已在代收系统中备案的,办理人员需查验代收系统中显示的计税依据及其他相关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一致。第七条 车辆相关信息与代收系统中的备案信息一致的,保险机构办理人员直接办理车船税代收业务;车辆相关信息与备案信
4、息不一致的,保险机构办理人员应以电子联系单的方式提交代收系统驻场运维人员处理。第八条 购买交强险前已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机动车,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时不再代收车船税。办理人员根据纳税人的完税凭证原件,将车辆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打印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含电子保单)(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单)中。完税凭证复印件附在交强险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第九条 以下车辆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代收系统识别后自动返回免(减)税信息,免(减)税出单:(一)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二)警用车辆,以
5、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以应急部核发的专用号牌作为认定依据;(四)外国驻华使领馆车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专用号牌作为认定依据;(五)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辆。第十条以下车辆减免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保险机构办理人员正确录入代收系统规定的减免税凭证代码,免(减)税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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