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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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作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课题组 发布时间:2015-12-19 11:03:49打印字号:大|中|小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已经引起立法者、司法者的高度重视:刑法修正案(A)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相关规定作了较大修改,“两高”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些规定彰显了我国打击危害食品、药品犯罪的决心和力度。广州中院刑二庭成立专门的课题组,通过对2009-2014年广州市两级法院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实证分析,在总结此类案件特点的基础上,从法律规定、量刑情节的认定等方
2、面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在现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框架下,结合实践提出完善对此类犯罪案件定性、量刑的意见,以及加大惩治此类犯罪力度的对策建议。一、我市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审理的概况及特点2009年至2014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药品案件犯罪一审案件503件864人,案件数量整体呈上升趋势,年审结案件数量由2009年的17件,迅猛增加2012年的112件,增幅接近六倍;虽然2013年案件数回落至61件,仍比2009年增加258%;2014年审结的案件数再度猛增至286件,是过去五年案件总数的1.3倍(年结案数见图1)。其中,涉食品案件173件,涉药品案件330件。从案由来看,20
3、09年至2013年审结的案件主要集中在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但2014年贝IJ有84.62%的案件为生产、销售假药罪(具体罪名比例见图2)。从发案区域来看,案件多发于农村或城乡接合部,行为人多租用出租屋或小作坊进行作业,生产规模小、地点隐蔽、分散程度高。增城、黄埔、白云三区案件数分别为85件116人、61件108人、60件165人,分别占全市案件数的16.90%、12.13%、11.93% (各区案件数量分布见图3)。从刑罚情况来看,864名被告人中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54人(占6.25%),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有52
4、2人(占60.42%),判处缓、免刑的有288人(33.33%),其中刑罚最高的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除免予刑事处罚外,所有被告人均并处财产刑,其中罚金最高的是人民币350万元。图1图2图3一是犯罪对象呈蔓延趋势。食品方面,以猪肉为主的肉类品是传统的“重灾区”,此类案件有87件,占食品类案件50.29%,常见的包括在饲料中加入“瘦肉精”、私屠病死猪出售、用非食品原料或病死猪腌制腊肉等,销售含有“孔雀石绿”的鱼类产品案件也逐渐多发。同时,犯罪分子“涉猎”的对象也逐渐蔓延至酱油、味精、食盐等调味品,桶装水、白酒和饮料,保健胶囊等保健产品。此外,其他涉案的食品还包括腐竹、咸鱼、牛百叶、鱼蛋等市民日常
5、消费较多的食品(具体比例见图4)。药品方面,由于制假成本低、技术含量不高,涉及各类外用的贴剂、膏、霜、油等外用产品的案件高发、频发。同时,一些具有特殊功效的药品、处方药以及进口药品也逐渐成为犯罪分子制假售假的重要对象之一。图4二是犯罪手段日趋多样化,隐蔽性增强。如:利用物流公司、快递等渠道进行快速销售,通过向医院工作人员收购已使用过的药品包装盒等非法渠道获得正规药品的包装、说明书等用于制售假药,回收名酒空酒瓶制作假酒,利用工业或化工材料、有毒有害添加物对食品进行保鲜、调味,利用电视和广播购物广告、互联网平台实施销售,以“健康讲座”方式推销药品,或以免费检测身体为名,冒充专家医生推销,等等。如天
6、河法院审结的张某等26人非法经营案,被告人以电视购物广告、网络推广等方式虚假宣传推销伪劣保健食品,并在对客户的照片“检测”后谎称客户存在“病症”,诱使客户高价购买公司其他食品,涉案金额超过1200万元。此种犯罪手段损害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且更容易逃避执法部门查处。三是犯罪组织化特征明显,三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占12.72%。不少案件中犯罪分子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团伙,一方面是横向”的分工明确,专人专门负责生产过程中的某一个环节,生产、仓储、营销、运输等各环节互相配合。另一方面是纵向”的等级分明,表现为利益关系的严密有序。如天河法院审结的张某等26人非法经营案,公司实际管理者下面设总经理,分管数个
7、部门经理,部门经理下设主管,主管下设主任,主任下设销售员,并按照这样的级别以“老师”、“科长”、“部长”、“总监”、“导师”等虚构身份逐级“抬单”销售。同时,在家族伦理观影响下,12.52%案件中存在家族式、同乡式组织制售,共同经营家庭作坊,一条产、供、销”链条上都是沾亲带故的。四是被告人“两低”特征明显:年龄低、文化水平低。超过六成的被告人为外来务工人员,“80后”、“90后”被告人占29.63%, 一般只有高中以下文化水平。此类被告人主要是因自我约束能力较差、法律意识淡薄而被雇佣参与生产、销售的某一环节赚取微薄的劳务费,大多数系从犯,他们对于造假工场是谁的、假冒伪劣产品如何而来等情况均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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