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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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 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22.05.20生效日期:2022.06.20文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8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8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经2022年3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办法中关于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有关条件已经国务院批准。办法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2年5月20日(2022年3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第
2、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加强对公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管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公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担任。本办法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和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者认可的其他业务的营利法人。本办法所称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包括在境内设立的从事资产管理
3、业务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未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第三条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运用基金财产,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其他公募基
4、金管理人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实施穿透式监管和分类监管。第五条 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活动实施自律管理。第二章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准入第六条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股东、实际控制人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目股东必须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5、及研究、投资、运营、销售、合规等岗位职责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0人;(五)有符合要求的公司名称、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根据持股比例和对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包括以下三类:(-)主要股东,指持有基金管理公司25%以上股权的股东,如任一股东持股均未达25%的,则主要股东为持有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三)持有基金
6、管理公司5%以下股权的非主要股东。第八条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下股权的非主要股东,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最近3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者重大不良诚信记录;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者处于整改期间;(二)存在长期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治理结构缺失、内部控制失效等影响行使股东权利或者履行股东义务的情形;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者其他重大事项;(三)股权结构不清晰,不能逐层穿透至最终权益持有人;股权结构中存在资产管理产品,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四)因不诚信或者不合规行为引发社会重大质疑或者产生严重社会负面影响且影响
7、尚未消除;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未逾3年;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二)股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具有良好的诚信合规记录;最近1年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公司治理规范,内部控制机制健全,风险管控良好,能够为提升基金管理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提供支(三)股东为自然人的,正直诚实,品行良好,最近1年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具备5年以上境内外证券资产管理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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