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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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10月为促进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精准化,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2016)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及研究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三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
2、平、公正,实事求是,保护学生尊严的原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第五条 学生奖助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第六条 各学院学工组具体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做好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信息的整理、统计、分析工作。第七条班级(或年级)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级(或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评议、推荐工作。评议小组由班主任或(班主任和辅导员是否都应参与)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且不低于本班级(或年级)学生人数的10% O学生代表由学生民主推荐产生,其中学生干部以外的普通学
3、生代表人数不少于评议小组人数的5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年级)范围内公示。第三章认定标准第八条 根据学生本年度家庭经济收入、家庭成员组成及健康状况、在校生活水平,并参照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三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三档。第九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一)孤儿、肢体四级残疾(含)以上学生、烈士子女;(-)来自农村地区或老少边穷地区,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三)学生家庭属建档立卡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家庭;(四)学生家庭所在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或财产重
4、大损失的;(五)学生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六)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第十条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单亲、多子女家庭,家庭收入低,经济比较困难的;(二)家庭缺乏劳动力,无固定经济来源的,或父母双方下岗(失业)的;(三)城市低保家庭;(四)学生家庭所在地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性变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五)家庭成员或本人患慢性疾病需长期吃药治疗者;(六)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第十一条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一)多子女家庭,且家中就读非义务教育学段学生人数超过2人者;(-)父母均务农并缺少经济来源者;(三)父母一方下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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