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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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 4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本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就业培训(一)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被征地人员被用人单位吸纳的,用人单位可以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实现灵活就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通过公益性岗位实现安置性就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补贴扶持。(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3年或不足3年,符合
2、领取失业保险金(含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实现灵活就业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被征地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岗位补贴,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三)实现跨区就业的被征地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跨区就业岗位补贴。(四)各区要结合地区实际,切实加大对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帮扶力度。对就业存在困难的,要及时纳入区级就业困难对象范围,通过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鼓励其通过就业实现社会保险接续。(五)被征地人员就业期间参加规定项目职业技能培训后鉴定考核合格的,可以按规定标准给予80%的培训费补贴,失业期间参加规定项目职业技能培训后鉴定考核合格的,可以按规定标准给予100%培训费补贴;被征地人员参加职业技能
3、等级认定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失业人员按补贴标准享受100%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在职从业人员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六)各区要通过各项就业促进政策举措,为被征地人员提供精准的公共就业服务。各区对被征地人员定期开展调查摸底,加强对重点服务对象的动态跟踪服务。常态化开展专场招聘活动,提供针对性的职业指导服务和创业指导服务,积极开展技能培训,鼓励符合条件的被征地青年参加就业创业见习,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加大就业援助工作力度。二、社会保险(一)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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