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检查典型案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执法检查典型案例.docx(28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安全生产法(2021版)刑法修正案(十一)三十个执法检查典型案例L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执法概况:江阴市祝塘镇安全监督部门对某化纤原料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处罚情况: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4条第一款罚款,责令其限期整改,处人民币50000元罚款。法律条款:安全生产法第21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
2、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94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2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
3、全生产管理职责(二)执法概况:盐城市射阳县应急管理局对某纺织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建立安全生产投入台账、未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其承认自己未履行上述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处罚情况:依据安全生产法第21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94条第一款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问题隐患,并处人民币45500元罚款。法律条款:安全生产法第21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一项: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第三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四项: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第六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94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3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三)执法概况:昆山市淀山湖镇综合执法局对某电子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员工安全生产责任书中总经理部分未签字,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表未记录,2021年安全生产投入计划表没有签字盖章,安全
5、生产投入没有记录。对该企业进行调查询问,法定代表人梁某承认其是企业主要负责人,由于经常出差在外,未及时落实上述安全生产工作。处罚情况: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4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梁某处人民币32000元罚款。法律条款:安全生产法第94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4 .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执法概况:盐城市滨海县应急管理局对某阀门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陆某未组织建立落实
6、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处罚情况:依据安全生产法第21条第五项、第94条第一款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问题隐患,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陆某处人民币22250兀罚款。法律条款:安全生产法第21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94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5 .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措施执
7、法概况: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区域未设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四色图和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未对车间内存在的喷涂场所使用非防爆电器、消防通道被占等安全风险隐患进行辨识、落实管控措施。处罚情况: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问题隐患,并根据安全生产法进行了处罚。法律条款:安全生产法第4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
8、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41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第101条第四项: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6 .未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执法概况:盐城市阜宁县应急管理局对某液化气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未将应急措施告知从业人员,从业人员王某和孙某无2020年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进一步检查发现
9、,该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处罚情况:依据安全生产法第40条第一款、第41条第一款、第51条第二款、第101条第二项和第四项、第109条等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问题隐患,并处人民币123750元罚款。法律条款:安全生产法第40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第41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第51条第二款: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
10、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101条第二项和第四项: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109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7 .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执法概况:湖州市南同区双林镇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对某生物质燃料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处罚情况:
11、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7条第五项,对该单位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法律条款:安全生产法第41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第97条第五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以罚款。8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执法概况:无锡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监督支队在对某机械制造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该单位6名员工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焊接作业,喷涂车间和调漆房未安装
12、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除尘器未安装泄爆装置;主要负责人未建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处罚情况: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4条第一款、第97条第七项、第99条第二项,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处人民币13.42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25400元罚款。法律条款:安全生产法第94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第97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以罚款。第99条第二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
13、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9 .特种作业人员持假证上岗作业执法概况:昆山市张浦镇综合执法局对某精密机械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现场1人正在进行电焊作业,作业人员提供了焊工作业资格证,通过应急管理部官网查询,未查到信息,该人员所持电焊特种作业证属于假证。处罚情况: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7条第7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8000元罚款。法律条款:安全生产法第30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97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
14、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以罚款。10 .高处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执法概况:上饶市德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检查,中础建工集团公司1名人员正在从事高处作业,未按照规定经专门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处罚情况: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7条第七项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问题隐患,并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法律条款:安全生产法第30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97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以罚款。焊接工人无证上岗作业,发包项目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执法概况:宁乡市
15、应急管理局对某机械制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现场进行焊接的一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过期未复审,重新报考后未通过,正在补考准备中,属于无证上岗作业。同时发现该公司将手动喷粉线新增隔墙施工业务,发包给宁乡县某铝合金门窗店,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该公司无安全管理人员对该门窗店的施工作业安全进行协调管理。处罚情况:依据安全生产法第30条第一款、第49条第二款、第97条第七项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处人民币36000元罚款;依据第103条第二款规定,对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处人民币4000元罚款。法律条款:安全生产法第30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49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