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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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一优三化”发展战略,统筹城乡发展,严格规范村民建房管理,深化村民建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村民建房用地监督管理机制,助力扶贫攻坚,建设美丽乡村。二、工作内容(一)切实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工作1 .明确编制主体。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负责编制村庄规划,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做好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市规划局负
2、责指导规划编制、审查并报市政府审批。2 .提高编制质量。村庄规划编制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自然条件和当地实际,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注重贴近实际、突出特色,广泛听取农村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村庄规划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科学确定村庄规模。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应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并鼓励有条件的村庄设立固定的规划公示牌。3 .维护规划权威。规划一经审批,任何人不能随意更改。确需修改或涉及重大项目用地调整的,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报批调整。(二)切实规范农村建房审批程序1 .加强建房管理。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负责受理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并按相关要求依法进
3、行审查。在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建房的,要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房的,要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规划许可证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在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不得批准建房,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农村住房建设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宅基地批准后两年内未建住宅的,原用地批准文件失效。对农村住房建设审批过程中,要严格农村村民建房申请对象审查,农村建房的申请对象必须是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村民。2 .明确审批程序。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用地、集体土地上建房,必须严格办理程序:农村村民持用地预审意见(或者土地使用证明)、建
4、设工程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及村民建房申请等材料,报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审查。需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结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依据村庄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由市规划局乡镇分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在7日内报市规划局备案;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子核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农村村民获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开工前,农村村民应当向所在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提出现场放线申请,乡镇(场)、街
5、办、经济开发区组织国土、规划等部门现场放线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竣工后,农村村民应在15日内向所在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报送竣工房屋图像和相关资料,办理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三)切实加强农村建房行为管理1 .不准违反规划选址建房。农村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按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不按规划选址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2 .不准突破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审批建房。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住房建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农用地转用报批审核制度,严格执行宅基地申请条件,在分解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保障合理的农村建房用地需求。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用地的总量控制,不得突
6、破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审批建房。3 .不准在地质灾害区等危险区域建房。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加强指导,使农村新建住房避开可能出现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域,避开风口和可能出现山洪或被洪水淹没的地段,避开各类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来空区,避免被铁路、过境公路、高压输电线路穿越。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村民确需建房时,需要就地质灾害预防等事项向国土、规划等部门进行技术咨询,相关部门应为其建房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堤防、防护堤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建设住房,已建住房要逐步拆除,确保水利工程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4 .不准非法占用耕
7、地建房。新建住房应尽可能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严格执行耕地保护“红线”政策,确需占用耕地建设住房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落实“占一补一”要求,坚决杜绝乱占滥用耕地建房,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建新必须拆旧(经核定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除外),鼓励在原址按规划要求拆旧房建新房。易地新建住房先拆后建的,优先安排宅基地。5 .不准超宅基地面积标准建房。新建住房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占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荒山、荒坡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提倡建设双拼式、联排式住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公寓式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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