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研讨】准确适用监察调查中的见证人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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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确适用监察调查中的见证人制度监察调查中的见证人制度,是指监察机关在运用特定调查措施过程中,邀请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对调查活动的内容、过程与结果进行现场见证监督,是规范监察措施适用、保障被调查人及有关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监察法实施条例在监察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见证人制度的适用范围、细化了工作要求,对于确保监察机关依法正确采取调查措施,推动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具有重要意义。监察法实施条例关于见证人制度的规定。监察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见证人制度的内容散见于九个条款之中,分别是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
2、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开展有关调查工作时,应当有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于见证人所参与的调查活动都比较重要,在该过程中收集固定的证据既是监察机关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又是刑事诉讼程序中司法机关重点审查的对象,因此监察机关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邀请见证人参与相关调查工作的,还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注重参照刑诉法解释第八十条之规定,准确理解、规范适用见证人制度。监察调查中适用见证人制度的注意事项。见证人应当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设立见证人制度的目的是监督和证明调查活动依法进行,这就要求见证人必须满足相
3、应的履职条件,而监察法实施条例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监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据此有观点认为被搜查人家属可以作为见证人。但是,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关于勘验检查的规定中要求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该规定与刑诉法解释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相契合,即与案彳牛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不得担任见证人,也就是说,与案件无利害关系应当是担任见证人的基本条件,因此被调查人家属不宜作为见证人。此外,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关于搜查笔录的规定中要求由调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见证人签名,从该条款也可以看出,被搜查人家属与见证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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