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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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3年8月总则江苏省禁止用地项录(2() 13年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农林业煤炭Ll 1 j 石化化工信息产业钢铁有色金属.*(/. 建材医药、机械十二、轻工十三、纺织十四、烟草十五、消防十六、民爆产品十七、船舶十八、印刷十九、铁路二十、其他.2.1.1.1.2.2.6.6.9.10.10.12.13.19.22.24.24.25.26.27.29.29总贝II第i条 为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积极引导产业健康发展和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2、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第9号令)、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第21号令)、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苏政办发20139号)和关于修改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号),特制定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和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以下分别简称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o第2条 本目录的
3、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第3条 凡列入限制目录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第4条 凡列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规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第5条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第9号令)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苏政办发20139号),以及目录发布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出台的相关修改决定,凡采用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
4、相关手续。第6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符合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第7条 在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发布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国家、省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通过增补本等形式及时修订目录。第8条 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的问题,由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Q013年本)一、农林业1 .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生产线项目(持有新兽药证书的品种和自动化密闭式高效率混合生产工艺除外)2 .转瓶培养生产方式的兽用细胞苗生产线项目(持有新兽药证书的品种和采用新技术的除外)3 .松脂初加工
5、项目4 .缺水地区、国家生态脆弱区纸浆原料林基地建设项目5 .粮食转化乙醇、食用植物油料转化生物燃料项目6 .湿法纤维板生产工艺7 .滴水法松香生产工艺8 .农村传统老式炉灶炕9 .以木材、伐根为主要原料的活性炭生产以氯化锌法活性炭生产工艺10 .超过生态承载力的旅游活动和药材等林产品采集11 .严重缺水地区建设灌溉型造纸原料林基地12 .种植前浸甲烷土壤熏蒸工艺二、煤炭1 .在国家发布新的煤炭产业政策前,单井井型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2 .新建煤与瓦斯矿井不得低于以下规模:高瓦斯矿井30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45万吨/年(2015年前)3 .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4 .设计的煤
6、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项目5 .国有煤矿区范围(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6 .既无降硫措施措施,又无达标排放用户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3%)生产矿井7 .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40%)生产矿井8 .6AM、M-2.5、PA-3型煤用浮选机9 .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10 .PG-27型真空过滤机11 . X-1型厢式压滤机12 . ZY2、ZY3型液压支架13 .木支架、摩擦支架14 .不能实现洗煤废水闭路循环的选煤工艺、不能实现粉尘达标排放的干法选煤设备三、电力1 .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2 .发电煤耗高于300克标
7、准煤/千瓦时的发电机组3 .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4 .设计寿命期满的单机容量在2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凝气机组5 .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6 .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7 .设计寿命期满的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四、石化化工1 .新建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煌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2 .新建80万吨/年以下石脑油裂解制乙烯、13万吨/年以下丙烯月青、100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20万吨/年以下乙二醇、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10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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