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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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为高质量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两个高水平”目标,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XX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XX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XX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XX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XX市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以及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计划(20212023)的通知(X政办发(2021) 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和使用农村供水及
2、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工程,包括城区管网延伸供水工程、城镇区域集中供水工程和单村(包括自然村)供水工程。第四条农村供水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营相结合,确保水质与保障水量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城镇区域集中供水工程和单村(包括自然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实施主体。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质、破坏或者损坏农村供水工程的违法行为。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区人民政府对全区农村供水安全负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农村供水安全负主体责任。区水利局、
3、区建设局、区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是农村供水运行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行业监管责任;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XX分局、区农业农村局等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区水利局:负责全区单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协调和考核等工作。会同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乡镇(街道)对日供水200吨以上农村饮用水水源划定保护范围,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设立警示标志。区建设局:负责城镇区域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协调和考核工作。区卫健局:负责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监测以及饮用水卫生的健康教育工作,并对全区农村供水工程的健康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指导。市生态环境
4、局XX分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及相关环境管理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地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有计划的对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开展巡检。区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的城镇区域集中供水工程供水水价核定,指导利用其它方式投资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及单村供水工程供水水价核定等。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XX分局:按照有关规定为农村供水工程提供用地服务,对农村供水工程用地执行相关优惠政策。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化肥和农药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加强对农业和渔业生产的监督管理,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制度;
5、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涵养林等的保护和管理,防止其污染饮用水水源。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主要职责:(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各项协调工作,政策及群众纠纷处理。(二)落实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三)监督指导各村委会做好供水站以下配水支管及所属管道建(构)筑物、深井及沉井的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单村供水工程水价制定、水费计收等工作。(四)督促和指导所在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和制订日供水200吨以下饮用水水源的村规民约,明确保护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各受益村主要职责:(一)负责供水站以下配水支管及所属管道建(构)筑物、深井及沉井的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二)负责制定本村农村供水
6、工程运行管理村规民约,落实村内设施运行管理的分管村委干部和农饮水专管员,单村供水工程水价制定、水费计收等工作。(三)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负责保护制订日供水量不足200吨饮用水水源的村规民约,明确保护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主要职责:负责农村供水工程(不含城区管网延伸工程)的水源工程(不含山塘水库、深井及沉井)、水厂、管网(不含供水站以下的配水支管网)、净化及消毒设备的管护和维修,水质日常检测,城镇区域集中供水工程水费计收,情况通报等工作。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八条区政府成立区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区农饮办”),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局,是全区农
7、村供水运行管理的综合协调机构。第九条工程管护主体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管理和监督职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维修养护制度,保证工程良性运行,同时必须接受区水利局、区建设局、区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十条农村供水工程按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政府予以补助的,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三)非政府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供水工程,所有权归投资主体所有,也可根据投资主体意愿决定所有权属。(四)农村供水工程因资产转移、报废、重建、拆除等原因需要对所有权进行处置时,依据资产处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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