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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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按照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要求,推进我区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提案(含党派、团体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能,加强监督,参政议政,发挥建议、提案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国
2、务院、XX省人民政府、xx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是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坚持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支持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畅通代表和委员参政议政、献计献策渠道,推动和改进政府工作的重要方式;是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保证,对于促进我区经济建设,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把这项工作作为重要职责,予以高度重视,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第三条
3、 本规则所称人大代表建议,是指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本规则所称政协提案,是指参加全国、省、市、区各级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工商联,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政协委员,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及闭会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本级政协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需答复的提案。第二章办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第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由区人民政府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交办组织工作,依据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内容和政府部门工作职责,交由具体承办单位办理。对办理过程中出现需变更承办单位的,由区政府办公室与有关单位协调
4、后,重新确定承办单位。第五条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统一答复;负责对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办理难度大或者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组织协调办理;负责将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主席会审议通过的重点建议、提案送区政府领导阅批和组织办理。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区政府办公室交区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答复或直接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和区政协提案,原则上由区各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并答复。第六条凡建议或提案提出的问题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问题内容和部门职责确定主办、会办单位协
5、同办理。协同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办理;会办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会办意见告主办单位,并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或委员(党派、团体)。建议或提案办理过程中出现涉及两个以上单位职责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协调,并确定承办单位,对问题复杂、难以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可根据情况报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第三章办理和答复第七条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按照积极主动、认真负责、高效务实的原则,加强调查研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要善于改进办理方式,总结经验,提高办理质量,切忌就事论事,敷衍搪塞。对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具备解决条件的建议、提案,应当积极采纳并尽快解决,不得推诿;因客观条件所限,
6、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因种种原因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地向代表或委员说明情况,取得代表或委员的谅解。第八条办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各承办单位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并确定承办处室和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建立健全办理制度,确保办理工作质量。第九条承办单位收到区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建议或提案后,要逐件登记,认真审阅内容,进行签收。凡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要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后认真办理;对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原件退回区政府办公室并说明理由,由区政府办公室核定后重新转办,不得搁置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中“无法解决”或“留作参考”的,
7、应在交办后40日内报区人大常委会审核。第十条 主办单位收到建议或提案后,一般应在3个月内作出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提案一时难以答复的,经交办机关同意,可适当延迟,但至迟不超过6个月。会办单位应在收到会办件后1个月内,将会办意见告主办单位。第十一条承办单位在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形式,与代表、委员进行面商,及时听取和征求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代表、委员参与研究,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对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应认真研究处理,对代表、委员要求当面反映情况的,应当及时安排接谈。第十二条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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