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关于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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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关于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 15号)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2019) 77号)精神,推进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规范发展,经区政府同意,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遵循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工作指导思想,开展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到2020年底,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和标准规范管理体系初步建立,全区至少新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2家、托位50个,并建成2家以上省级示范单位。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婴
2、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到2025年底,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基本健全。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80%以上。二、主要任务(一)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1 .加强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指导。结合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妇幼保健工作,规范开展科学育儿指导,通过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入户指导、推行母子健康手册等形式,为家庭育儿提供科学养育、儿童早期发展的专业指导,提高家长的科学育儿知识和技能。2 .加强婴幼儿社区照护服务供给。支持多方力量在社区新建、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
3、服务点,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驻社区开展服务工作。在未来社区建设中,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覆盖。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并纳入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可采取社区统筹、社会兴办、单位自建、幼儿园办托班等方式,加快推进托育服务供给。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医护、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设施共建共享。落实好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对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提供房产、土地用于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4、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税费。3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采取政府举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支持建设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服务点,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形成多元化服务格局。发挥工会组织作用,鼓励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与相关单位、驻地社区联合等方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设置服务点,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婴幼儿照护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作为单位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其中属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
5、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4.加强幼儿园开设托班服务。教育局负责幼儿托班管理,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加大托幼资源统筹力度,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优势,鼓励幼儿园增加托班服务供给,支持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到社区开设托班服务点。(二)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管理体系。1 .明确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卫生健康局应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牵头做好婴幼儿照护机构(不包括家庭照护,幼儿园开设托班由教育部门负责)的行业管理、政策咨询和业务培训等工作。落实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建设、应急
6、管理、税务、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相关职能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以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参与、密切协作的管理体系。在日常监管中,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具体监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2 .明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办法。(1)登记和备案机关。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不包括幼儿园开设的托班)的备案机关为区卫生健康局。营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区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区编办申请审批和注册登记;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7、机构在区民政局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区卫生健康局。(2)备案申请资料。根据XX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XX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XX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备案需提供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的)、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3)备案工作流程、变更及宣告无效。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注册登记后,应向市妇幼保健院申请卫生评价;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向区市场监管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工程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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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关于 推进 以下 婴幼儿 照护 服务 发展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