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危险房屋治理改造实施办法(全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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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危险房屋治理改造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妥善处置我区危险房屋,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居住环境,根据XX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危房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发(2017) 257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区危旧住宅房屋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X政办发2020) 20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技术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区行政区划范围(不含XX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XX街道)。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以下简称“危房”),是指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工程质量缺陷、第三方侵权行为、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等原因导
2、致房屋结构体系中承重构件成为危险构件,局部或者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第四条 危房治理改造要结合城乡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负责、防治结合、属地管理、分类实施”的工作原则,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业主”)和使用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五条业主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规定要求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对危房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配合政府组织实施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危房治理与应急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危房或者将危房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XX区“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下设“治危拆违和
3、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治危办”),区治危办负责危房治理改造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督查考核等工作;区治危办设在区建设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房屋使用安全、危房治理改造宣传;负责房屋安全排查和督促鉴定、治理改造;负责危房安全网格化巡查、应急处置和档案管理;负责危房治理改造监督及管理工作;负责危房征收、“大搬快聚”工作的具体实施。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居)范内房屋使用安全、法律责任和应急避险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好危房巡查、必要的应急处置、险情上报和村(居)民协调等工作。区建设局:负责危房排查、鉴定和治理改造工作的综合指导;负责危房治理改造过程中涉及危房认定的业务指导;负责对房
4、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危房排查鉴定、应急处置、治理奖励等经费的筹措保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对“一户多宅”的认定和处置;负责危房治理改造过程中涉及土地、规划事项的业务指导;牵头负责危房拆除房屋保全的确权认定工作。区征收指导中心:负责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危房征收工作的业务指导。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负责危房治理改造建设过程中执法巡查和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区国资办、区教育局、区卫健局、区文广旅体局、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民宗局等相关部门(以下简称相关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督促鉴定和危房治理改造工作。区大搬快聚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危房“大搬快聚”工作。
5、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等部门依法履行相应职责。本办法印发之后若部门职责有调整的,危房治理改造职责相应调整。危房治理改造有关职责涉及市本级的,由相应区直单位负责对接。第七条建立XX区危房治理改造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视情召开联席会议,商讨、解决危房治理改造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联席会议商定事宜以区治危办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第三章排查鉴定和应急处置第八条业主作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房屋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委托安全鉴定负责,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台风、汛期、大雪等恶劣天气期间,要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的房屋,相关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的房屋开展定期
6、或不定期排查,在恶劣天气前后及各种灾害、事故之后,要组织应急专项排查。安全排查可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或专业人员辅助开展。政府统一组织的排查鉴定,鉴定费由政府承担,业主自行委托的鉴定,鉴定费由业主自行承担;修缮加固后的复核鉴定费用由政府承担。鉴定机构由区建设局通过政府采购统一委托。经鉴定为C级、D级危房的,应建立健全房屋信息档案,做好排查巡查记录、信访投诉、检查监管等台帐资料。第十条 区政府制定危房网格化巡查管理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要制定各自管辖范围的网格化巡查实施方案,全面开展巡查监控,确保每幢危房有专人负责巡查。每个月安排巡查次数不少于1次,
7、恶劣天气期间要加大巡查频次,重点防范处置人员回搬、封堵失效、公共安全隐患等情形,做好人员转移和临时避灾安置等工作,巡查要做好相应记录。第十一条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对房屋采取固化封堵措施,设置警示警戒,阻止人员回搬和无关人员进入。对拒不撤离的住户,情况危急时上报区建设局提请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强制搬离措施。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发现危房存在墙体重度倾斜、开裂等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要督促业主立即消除安全隐患;业主因特殊原因无法自行实施的,可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或相关部门代为实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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