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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简称两权)抵押贷款工作,建立和完善我县两权抵押贷款过程中发生的风险补偿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 45号)、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XX县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17) 17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两权抵押贷款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县域银行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法人、自然人发放
2、的经相关部门鉴证,依法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及其附带的种养物和农村房屋所有权作为抵押物的一种贷款。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两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县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补偿办理两权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含担保公司)产生贷款本息损失进行一定比例补偿的专项资金。第二章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第四条 县财政局设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金2000万元,其中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1000万元,农民住房财产权1000万元,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第五条风险补偿金专项用于农村两权抵押贷款的债务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经依法清偿后仍给贷款金融机构造成本息损失,按相关认定程序确认,对发放贷款和担保机构,进行一定比例的补
3、偿。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审批后,可启用两权抵押风险补偿金:(一)贷款主体(法人)依法宣告破产、撤销、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合同无法履行的;(二)贷款主体(自然人或法人)死亡,或者宣告失踪,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经营承担者,经营不能继续的;(三)贷款主体(法人)虽未宣告破产、关闭、撤销、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或下落不明的;(四)贷款主体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无其他经营承担者,经营不能进行的;(五)其他事宜造成两权抵押贷款合同无法履行的;第七条符合土地承包经营权条件的抵押贷款发生本息净损失,经审核审批后进行风险补偿,补偿标准为损失贷款本息的40%o第八条符合住房财产权的抵押贷款,对金融机构
4、贷款本息净损失,经审核审批后进行风险补偿,补偿标准为损失贷款本息的60%o第三章申报程序第九条风险补偿金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核、审批和追偿:(一)申报。贷款逾期经确认净损失后,贷款金融机构按两权抵押项目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其中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向县委农工办申报,住房抵押贷款向县国土局申报。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详细审查有关单据、凭证、数据和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签署意见报县金融办审核。(二)县金融办收到材料后,对申请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政府审批。(三)审批拨付。申报材料经县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向贷款损失金融机构拨付风险补偿金。(四)追偿。风险补偿金拨付金融机构后,主管部
5、门督促相关金融机构继续对债务进行追偿,必要时将贷款补偿案件移交法院依法予以追偿。追偿所得资金扣除相关费用后按原补偿比例返还风险补偿金账户。第十条贷款金融机构申报风险补偿需提交以下资料:(一)书面申请;(二)贷款人身份证明、贷款合同、贷款收据、两权抵押登记表和抵押物权证等相关材料复印件;(三)逾期贷款催收相关证明;(四)其他相关材料。相关材料贷款金融机构加盖公章,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受理申报或中止申报:(一)贷款人不履行债务期限未达6个月以上;(二)贷款银行对逾期贷款未进行催收;(三)在贷款项目中发生了人为的不利于资金回收行为;(四)申报资料不齐全。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二条 加强两权抵押贷款的风险防控。县金融办对金融机构开展两权抵押贷款风险防控情况纳入目标考核,落实防控措施,明确责任。第十三条县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全县两权抵押贷款开展情况、贷款损失补偿情况,以及风险补偿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并将相关情况向县政府报告。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骗取风险补偿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XX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文件规定处理,除全额收缴风险补偿金外,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试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金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