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安全生产通报警示约谈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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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安全生产通报警示约谈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发生,根据中办国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以及上级安委会安全生产通报警示约谈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情况通报,是指区安委会办公室就全区阶段性事故情况或重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向各街道办事处和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进行通报。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警示,是指对存在安全生产问题并符合一定情形的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督促性警示告知。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对存在安全生产问题并符合一
2、定情形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相关分管负责人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第三条安全生产通报警示约谈遵循依法依规、迅速及时、实事求是、严肃严格的原则。第二章安全生产情况通报第四条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统计有关规定,区安委会办公室每月统计汇总各类事故(包括工矿商贸、道路运输、水上运输、渔业船舶等)情况,向各单位进行通报并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府办、区政协办、区平安办等。第五条根据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区安委会办公室对全区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大检查、重大安全风险管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以及上级督办的重要安全生产事项,向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并抄送区监委、区委办、区人
3、大办、区府办、区政协办、区委组织部、区平安办等。第三章安全生产警示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警示:(一)存在行业性、区域性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矛盾的;(二)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出现监管盲区或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存在的;(三)未按要求完成上级重大工作部署的;(四)较大及以上事故责任追究超过半年未落实的;(五)6个月内连续发生3起及以上同类型一般事故的(道路运输事故除外);(六)事故总量控制不力,需要引起高度关注的;(七)需要警示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对符合安全生产警示情形的单位,由区安委办拟定安全生产警示告知书,报区安委会领导审定签发,向被警示单位发出书面警示告知书,同时抄送区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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