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中央大气污染防治(燃煤锅炉超低排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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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中央大气污染防治(燃煤锅炉超低排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8) 578号)和关于下达2018年度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通知(X财政20181120号),结合我区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资金,专指上级下拨的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并专项用于2018年度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的部分。第三条 本资金使用管理主要是指组织申报、项目受理、材料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资金兑现及绩效考核等过程。本资金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坚持
2、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具体分工如下: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企业开展专项资金扶持资料申报并进行初审,并按审批结果予以兑现,指导企业进行绩效评价。区财政局负责:与区生态环境分局共同审核、兑现专项资金。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式和范围第四条本资金使用方式采用企业先行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工作、自行验收(或经由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监测)合格后,进行事后补助的方式。第五条 根据关于下达2018年度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通知(X财政(2018) 1120号),本资金专项用于2018年度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工作。锅炉超低排放指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和50毫克/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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