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及扣押、罚没物资管理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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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及扣押、罚没物资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依法正确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x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没收财物管理处置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本局实施的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以及扣押、罚没财物的保管和处置。第三条局办公室负责指导和规范扣押、罚没物资管理等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办公室职责:(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关于扣押、罚没物资管理的规章规定。(二)指导、规
2、范及监督办案部门的扣押、罚没物资管理工作;协助办案部门或承办罚没物资送审报批、处置工作。(三)接收、复核保管局机关办案科室上交的扣押、罚没物资。第四条办公室、法规科是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和扣留、罚没物资管理的执行机构,按各自的职责执行,驻局纪检监察组对查封、扣押和没收财物的保管、出入库和处置工作进行监督。第五条 办案部门是扣押、罚没物资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扣押、罚没物资管理负责,并指定专人(内勤为专管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办案部门职责:(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关于扣押、罚没物资管理的规章规定。(二)接收、复核、保管本部门办案人员移交的扣押、罚没物资,承办扣押物资发还
3、、罚没物资上交、报批、处置。(三)督促本部门办案执法人员,严格按规定与要求正确使用扣押、罚没物资凭证、票据。(四)建立本部门扣押、罚没物资登记台帐,按要求及时上报本单位扣押、罚没物资数据及状况。(五)负责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扣押、罚没物资管理专项事宜。各办案部门兼职法制员、纪检员,对本部门扣押、罚没物资进行管理。第六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与涉案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本局分管局领导批准。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执法人员应当当场清点,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财物清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进行确认。先行登
4、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使用、损毁或者转移证据。第七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根据情况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后予以返还。(二)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检疫、鉴定的,及时送交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三)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没收违法物品。(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的,决定查封、扣押。(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第八条在案件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5、。实施和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和程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第九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查封、扣押期限到期日为节假日时,不得将期限顺延至节假日满的工作日。第十条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于违法事实清楚,可以结案的案件
6、,应在强制期限到期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违法事实清楚,但尚无法结案的案件,应在强制措施期限到期前对应没收的非法财物以行政处罚决定形式予以没收,并在作出没收的处罚决定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对于违法事实尚未查清,但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到期的财物,可以先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待查清事实后再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但是对于在发还时已过保质期或发霉变质等食品,应在发还后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当事人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记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进行确认。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该当
7、移交司法机关的,办案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将当事人被扣押的财物移交司法机关,并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案件经办人应当持分管局领导批准的有关事项审批表、接收单位加盖行政公章和经办人员签名的财物清单交扣押财物专管员备案登记。第十一条 对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办案部门的扣押、罚没物资应集中统一存放指定仓库并分类存放、码放整齐,库房应保持清洁卫生,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稽查大队、各所应设立扣押、罚没物资专用的库房、货架或箱柜,用于存放本单位扣押、罚没的物资,并由专管员负责保管;局机关各办案科室扣押、罚没物资应存放局机关扣押、罚没物资专用的库房,由局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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