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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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的规定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干部是指学校科级以上干部。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婚丧嫁娶等事宜,是指党员干部为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含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等操办的,或者委托他人操办的婚丧嫁娶等事宜,以及以生日、贺寿、乔迁、晋升、获奖、调动、出国、升学等各种名义召集他人共同庆祝等事宜。第三条 学校党员
2、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有关规定,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时要移风易俗,摒弃陈规陋俗,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要切实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做勤俭节约、树文明新风的表率。第四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严禁利用家庭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不得收受管理监督和服务对象及有业务关系往来的单位、个人礼金礼品,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二)严禁利用家庭婚丧嫁娶等事宜以权谋私,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使用公共资源、占用公务车辆,不得干扰、影响和妨碍正常的工作、教学、生活秩序;(三)原则上本人及近亲属过生日、迁新居、职务升迁、上学等喜庆事宜,不准宴请近亲属以外人员;
3、(四)不得利用职务影响为教职工操办婚庆事宜;(五)严禁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不准搞任何形式的封建迷信活动;(六)不准利用同一名义多次操办;(七)不准用公款报销应当由本人承担的费用;(A)其他类似事宜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第五条实行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报告制度。(一)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规模和邀请(参加)对象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二)操办婚庆事宜,应提前15个工作日填报党员干部婚丧嫁娶等事宜报告表,并领取提醒通知书;(三)操办丧葬事宜,应及时向学校党委、纪委或单位分管纪检部门领导报告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报告相应的内容,作出廉政承诺,并在事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填写填报党员干部婚丧
4、嫁娶等事宜报告表;(四)副县级以上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经校党委负责同志同意后由学校纪委办公室上报市纪委备案;(五)党员科级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报学校纪委办公室备案。第六条校纪委或单位纪检部门事前接到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报告后,立即填写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谈话提醒通知书,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警示提醒谈话。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纪检部门应当调查核实:(一)应报告而未报告的;(二)不如实报告的;(三)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在校内或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收到信访举报的;(五)上级部门要求核实、调查的;(六)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第八条 对违反规定,在婚丧喜庆等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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