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格模板-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检查表 精品.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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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液液化化石石油油气气充充装装站站安安全全检检查查表表检检查查项项目目检检查查事事项项检检查查内内容容法法规规依依据据法法规规条条款款依法取得有关行政许可的情况证照齐全,在有效期内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消防验收意见消防验收意见书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
2、)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5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高危行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4、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1条第一款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安
5、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第6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
6、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各部门、岗位岗位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4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治理制度制度制定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
7、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8条第二款制度落实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
8、限保存。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负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31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0条动火管理制度动火安全作业证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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