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2022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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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07#)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6月2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6月2日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2014年7月31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6月2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H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发利用与节约第三章保障与服务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农村能源,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和管理,推进乡村振
2、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节约,生产经营,产品使用,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能源工作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能源,是指沼气、秸秆、薪柴等生物质能和用于农村生产生活的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微水能等能源。本条例所称农村能源产品,是指沼气及其他生物质燃气、生物质成型燃料等农村能源制成品和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节约所使用的设备、器材等。第四条 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多能互补、
3、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和开发与节约并举的方针,与村镇基础设施、畜禽规模养殖、现代农业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结合,遵循政府扶持、市场引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愿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能源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政策制定、资金扶持、项目安排、创新奖励等方面支持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村能源事业可持续发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能源开发、利用、节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农村能源开发、利用、节约等具体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实施与农村能源有关的法律、法
4、规和政策;(二)编制农村能源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组织实施农村能源试验、示范和技术改造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村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的检测及成果鉴定;(四)负责农村能源资源调查与评价;(五)负责农村能源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咨询服务、职业技能鉴定以及国内外技术合作与交流;(六)负责监督农村能源建设项目的实施,指导农村能源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生态环境、住建、应急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能源建设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农村能源开发、利用、节约的组织、推广和安全生产宣
5、传教育工作。第二章开发利用与节约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本地资源优势,优化用能结构,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农村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加大节能技术推广力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农村地区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进社会资金开发利用农村能源,创新节能技术,研发节能产品,提供技术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单位和个人,通过技术转让、入股、咨询与服务等形式开展农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支持用能单位和个人引进、开发、使用农村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农村能源开发、利用、节约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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