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婚姻法夫妻财产分割变化研究 优秀专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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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婚姻法夫妻财产分割变化研究摘要夫妻财产制度是存在于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制度,是婚姻存续的重要基础。现行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从“扩大夫妻个人范围”、“确立可婚内可以对夫妻财产请求分割新规则”、“确定夫妻不动产归属新规则”几方面,使得夫妻财产关系性质由身份性向契约性转移。在本次婚姻法解释(三)中所呈现的很多内容是在以前的法条中所没有见到的,它给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注入了新鲜的血液,也有一些内容改变了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则。这究竟是否适合我国国情,是否会成为好的价值导向等都是值得深入探讨的。本文采取了比较分析、具体法条深入解析的方式,通过对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具体规定的研
2、究,分析夫妻财产制的框架和具体规则的变化。得到的结论是现行婚姻法在立法理念上是先进的,紧密贴合时代和社会发展的特点,勇于进行改革,体现了对公民个人利益的倾斜,同时也应意识到法律的先进性与滞后性的并存是必然的,在婚姻法的立法上我们更应保留其最本原的伦理价值特征,来量身制定夫妻财产制度。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夫妻财产关系;契约性;所有权归属目录引言1一、绪论1(一)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概念11、学理定义12、鲜明特征1(二)夫妻财产制度的主要内容11、立法沿革12、制度现况2二 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及其变化2(-)现行婚姻法实施前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状况21、法定财产制22、约定财产制2(二)现行婚姻法实
3、施后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状况21、扩大夫妻个人(特有)财产范围32、确立可婚内可以对夫妻财产请求分割新规则33、确定了夫妻不动产归属新规则4三、对现行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变化的评析5(-)弱化了夫妻财产制的身份性51、忽视婚姻家庭的伦理性52、过于倾向个人利益,实质正义和公平不足5(二)强化了夫妻财产制的契约性61、更多体现物权法规则,立法先进亦需量体裁衣62、规定原则性较强缺乏可操作性7四、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建议7(-)坚持夫妻双方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7(二)保护夫妻和第三人的合法财产权利7(三)保障婚姻家庭中弱者权益8结论9参考文献9引言我国现行婚姻法经历四次重大完善,2011年8月
4、13日起婚姻法解释(三)施行。该解释中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一系列规定刚刚面世就成为了全社会热议的焦点。这些新规定为离婚财产纠纷带来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提高了审判实务中的工作效率。同时,我们可以看出它也给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带来了一些新的变化并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本文正是以本次婚姻法解释(三)为切入点,针对新规为夫妻财产关系带来的变化进行评析探讨,试图得到现行婚姻法下的夫妻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结论。一、绪论(-)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概念1 .学理定义夫妻财产制度,是有关夫妻双方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其要义在于
5、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划分以及二者所有权的最终归属。2 .鲜明特征夫妻财产制度产生基础在于婚姻关系的缔结,其所出身的婚姻关系使得这种财产制度烙上了鲜明的身份权印记,把握以下特征才能正确地制定及理解夫妻财产制度:(1)主体特定:夫妻财产权主体只能是婚姻中的夫妻双方;(2)时间特定:夫妻财产所有权有效时间限定在婚姻存续期间;(3)来源特定:除非夫妻之间另行约定或法律另有他规属于个人特有财产以外,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财产。(二)夫妻财产制度的主要内容1 .立法沿革新中国建立以来至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前,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根据不同时期社会发展特征有过以下三次重大完善:(1)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6、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2)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3)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规定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2 .制度现况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度,其中夫妻特有财产制作为对法定财产制中的夫妻共同所有制的必要补充存在。2011年的婚姻法解释(三)对这一制度体系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细化,下面将对此进行详述与评析。二、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及其变化(-)现行婚姻法实施前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状况1 .法定财产制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适用于婚姻关系双方对财产无约定或者约定没有效力的情况。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婚姻关系
7、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制度。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即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夫妻之间的协议约定,各自保留的一定的归个人所有的财产。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作为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有效补充,对个人财产权利和个人合法的经济活动提供制度保障,为离婚时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属提供了明确的处理界限,对纠纷的解决有重要作用。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而是由一方享有绝对的所有权。“当然这并不是说对于这部分财产另一方完全不享有权利,如果家庭共同财产不足以支付家庭生活费用的,夫妻应当以各自的特有财产分担。夫妻特有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并存,前者是对后者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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