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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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营造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包括湖北省内注册的代理机构和省外注册省内执业的代理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以下称专职人员),是指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专职人员,不包括财务、行政
2、等非业务人员,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人员。代理机构应当规范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管理,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加强专职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其职业素养与专业技能。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代理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的记分管理。代理机构涉及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第二章代理机构管理第五条代理机构在我省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
3、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人员;(四)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朔口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第六条 符合从业条件的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 )完成在线登记,再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www.ccgp- )中按流程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即可启用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及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账号及密码。代理机构登记、注册时需填报以下信息:(-)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所在代理机构近1个月内为专职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证明;()内部
4、监督管理制度,包括:工作岗位责任制度、工作人员执业守则、员工培训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控制制度、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制度、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制度、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廉洁制度等;(四)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评审室照片、实时监控设备设施等情况;(五)省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代理机构对登记、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七条 代理机构发生登记信息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更新登记和注册信息。第八条 省财政厅依托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开。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记分考核结果等,从名录中
5、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采购人应完善内控制度和代理机构进退机制,定期进行动态调整,接受各方监督。任可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第九条 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第十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存。第十一条 工商注册地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代理机构注销时,应当向相关采购人移交档案
6、,并及时向省财政厅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名录注销手续。第三章记分考核第十二条记分考核是对代理机构内部管理、业务操作等情况进行量化比较的管理措施。我省对代理机构记分管理采取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记分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开具记分通知书(详见附件1),并将记分情况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第十三条记分考核的记分周期为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每个自然年,每周期记分满分为12分。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分值,依据其违法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分别记3分、6分和12分。对重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次数累计记分。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有本办法规定以外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可
7、参照本办法同类性质情形记分。第十六条一个记分周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不足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记分周期。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代理机构进行约谈并下达整改通知书(详见附件2 ),整改时间为90天;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均记满12分的,第二次整改时间为180天;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均记满12分的,第三次整改时间为360天。财政部门将整改期内的代理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采购人委托整改期内的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需事先向同级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第十八条代理机构被多个财政部门记分的,由每个记分周期内最终记至12分的财政部门开具整改通知书。第十九条 代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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