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成立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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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成立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是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依法监督社区居务,向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负责的社区民主监督组织。各地可结合实际,将原社区纪检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居务公开监督小组等各类监督机构统一整合为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第三条 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至7人组成,其中,主任一般由思想政治素质好、群众威信高的党员担任。具体人数由街道(乡镇)根据社区实际情况确定。第四条 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
2、纪守法,群众信任:(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热心社区公共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三)能够正常履职。第五条 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贝o第六条 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自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由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初步人选,采取社区党组织推荐、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小组会议推荐的方式产生,经街道(乡镇)党(工)委考察后,等额或差额确定正式候选人,于选举前10日公布。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可以先选举产生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再由委员推选主任、副主任;也可一次性选举出主任、副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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