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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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财政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系统)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评审专家的管理,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资源共享的原则。第四条省财
2、政厅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财政厅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能够熟练操作使用计
3、算机独立完成评审工作;(六)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七)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不具备前款第(二)项所列条件,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能力和特长,且符合评审专家其他资格条款的,经申请人所在地财政部门审查后出具推荐函(见附件1),可选聘成为评审专家;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六)项所列条件可适当放宽。第七条评审专家实行网上登记注册,申请人通过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注册系统(www.ccgp-:8030 ),按照流程填报本人相关信息,上传以下申请材料的原件图片:(-)申请人签署的申请书(见附件2 )、信用承诺书;(二)
4、学历学位证书;(三)居民身份证;(四)专业技术职称(水平)证书或财政部门推荐函;(五)专业技术职称(水平)任职文件或评定结果官方网站查询截图;(六)省财政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职称专业结合长期从事的工作或专长,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选择评审专业,三级及以上专业目录不带子目录的不限定专业数量,三级专业目录带子目录的不得超过三种。除获得新的专业类别的职称(水平)证书外,评审专家的评审专业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由评审专家本人向省财政厅书面提交申请、新获得的职称(水平)证书等相关支撑材料,经审查确认后调整。第九条省财政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网上审查,审查时
5、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经审查符合资格条件的可参加在线培训和考核,考核成绩达到80分(含)以上为合格,自动选聘为评审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评审专家的聘用期为3年,期满后由财政厅或受财政厅委托的机构统一组织继续教育培训及考核,考核合格后可自动续聘。评审专家应当参加省财政厅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立、改、废、释情况适时组织的专题学习培训。聘用期满后无故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及考核的,或者聘用期间无故不参加专题学习培训的,将暂停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直至完成必要的学习培训并考核通过后恢复。第十条 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评审区域、专业技术职称、需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评审专家管理
6、系统向省财政厅提交信息变更申请,其中评审区域原则上每年变更不得超过2次。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厅应当将其解聘:(-)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二)连续2年履职评价结果不合格;(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四)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五)受到刑事处罚。第三章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第十二条评审专家管理系统设管理权限账号和使用权限账号。各级财政部门的管理权限账号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使用权限账号由省财政厅核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使用权限账号由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后核发。第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根据采购
7、项目实际需求,合理选择评审专家的专业类别,依法确定参加评审的专家数量,从省财政厅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第十四条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自行在评审专家库内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分散采购仪器设备或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可在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定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第十五条 除采用非招标方式和需异地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时间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评审专家原则上当天抽取当天使用。在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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