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直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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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市直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过“紧日子”要求,规范机关单位购买后勤服务工作,控制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提高服务保障标准化、专业化和均衡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XX)9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本级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预(XX) 1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直机关及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购买后勤服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后勤服务,主要包括会议服务、文印服务、餐饮服务、安全保卫服
2、务和房屋养护维护、公用设施设备维护、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第四条各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后勤服务,应当遵循厉行节约、保障基本、质优价廉、务实高效的原则,总体水平与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二章购买内容第五条各部门购买的后勤服务,应当属于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具有安全保密等特殊要求、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可以不向社会力量购买。第六条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购买后勤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机关正常运行需要、办公楼(区)管理要求等情况,对指导性目录进行动态调整。第七条购买后勤服务指导性目录主要包括:物业服务(房屋养护
3、维护、给排水设备运行维护、供电设备监控维护、弱电设备运行维护、锅炉设备/热力站运行维护、电梯运行维护、空调系统运行维护、消防系统维护、保洁服务、绿化服务)、办公家具维修服务、安全保卫服务、餐饮服务、传达收发服务、会议服务、文印服务等。第八条各部门应当严格依据指导性目录购买所需后勤服务,确因办公需要购买目录外服务事项的,应当按照内部规定程序报批。第三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九条各部门是市直机关单位购买后勤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可以受委托,代表机关向社会力量购买后勤服务。机构改革中新组建部门以及实行集中保障部门的后勤服务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购买。第十条承接市直机关
4、单位后勤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具备提供后勤服务能力,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当划入公益二类或者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第十一条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三)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六)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
5、单;(七)符合市直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要求;(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承接主体承接指定类型的后勤服务项目,应当具备该类服务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资质条件,不得将承接的服务转包给其他法人单位。承接主体的资质与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结合购买后勤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第四章购买费用第十三条后勤服务指导性目录内各类后勤服务购买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物价、人员工资、税费等因素,制定后勤服务指导性目录内服务费用定额标准,原则上三年调整一次。各部门应在定额标准以内购买各项后勤服务。单个购买合同涉及目录内多个服务事
6、项的,各项服务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第十四条后勤服务所需设施设备和物料的供给主体由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协商确定。原则上后勤服务所需的基本设施设备和物料由承接主体负责提供,大中型设施设备和物料由购买主体负责提供。第十五条后勤服务项目涉及的房屋建筑物、各类设施设备、办公家具等,在质保期内需要维护的,应当根据质保约定,由生产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费用,不计入购买服务费用范围。第十六条购买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后勤服务台账,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开展绩效评价,合理高效使用财政资金。第五章购买程序第十七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购买服务、确定承接主体。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
7、后勤服务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第十八条购买主体经批准购买指导性目录以外的后勤服务,应当依法通过招标采购或者其他方式以不高于同类服务市场平均价格确定承接主体。第十九条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就购买的后勤服务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以下具体事项:(一)后勤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和质量标准;(二)后勤服务的计价方式、价格和结算方式;(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四)有关保密管理要求;(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第二十条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承接主体有不依法或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擅自将服务事项转托转包以及经考评服务质量和水平达不到合同要求且没有及时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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