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至少要具备这4种法治思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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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长至少要具备这4种法治思维在依法治校过程中,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应当是校长实施一切决策、管理行为的原点和初衷。在朝着保障师生权益、增进师生福祉的方向行进中,既要保证目的的合法性,又要保证手段、方式的合法性。衡量一所学校依法治校水平的高低,关键看学校的管理者能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来经营、治理学校。何谓法治思维?何谓法律手段?二者有何关系?法治思维是指人们综合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的思维过程。法律手段则是指具体的、微观的法律活动方式,包括立法、司法、执法以及人们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各种外在的行为活动。法治思维处于前提
2、、基础、本源的地位,没有法治思维就不可能有法律手段。那么,在依法治校实践过程中,作为管理者的校长需要什么样的法治思维呢?一、规则思维,法治社会是规则之治。这里的规则,首先是指国家的法律法规,它是社会治理的最高规则,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违反。其次还包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它们往往是针对某一区域或某一领域的特定问题而专门制定的,在特定区域或者特定领域从事专门活动的主体都应当予以遵守。再次,还包括各个组织、单位自行制定的内容不违法的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这些章程、制度以其内容的具体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组织、单位内部成员的行为引导起着法律、法规和规
3、章所不可替代的作用。规则思维要求校长在治理学校的过程中,要树立“两个意识”:一是“底线”意识。校长作出任何决策,从事任何管理活动,都要从“是否合法”出发点来思考和处理问题,做到“违法之事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不得违反、突破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确定的边界范围,不得违法增加、扩大管理者的权力范围或者违法增加、扩大被管理对象的义务、责任范围。二是“立法”意识。校长要在本校建立起“规则之治”,通过制定合法的章程和完备的规章制度,实现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从而提高管理效率和社会效益。需要强调的是,规则一旦制定出来,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非经特定的程序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此外,任何人在规则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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