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到课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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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到课管理规定第一条所有留学生都要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旷课,有事先请假;第二条因病、因事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1、因病请假需有学校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除急诊外,因病就诊缺课均应事先请假。请病假三日之内,可持病假证明向班主任请假;连续三日以上的病假,应向学生处分管领导提出书面报告。2、因事请假应事先写好请假条,经班主任批准后方为有效,不得临时口头请假。连续三日以上者,必须向学生处提出书面报告,征得同意方为有效;凡未请假而缺课者均以旷课论处。第三条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次论处;第四条累计缺课时数(含请假、旷课)达到所修课程总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
2、程的考试及补考,必须申请重修;第五条一学期因病、事假累计达八周者,应予休学。因病、事假不能坚持学习并提出申请者,可以休学。休学期限最多一年。凡到期不能复学者,以自动退学论处;第六条留学生享受我国的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学生本国的重大节日学校不予放假,如学生请假,可酌情准假,但不予补课。第七条语言班学生需缴纳人民币2000元保证金。无故缺课,不按时归校及学期结束前未经允许提前离校者,将受到如下处分:1、累计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扣保证金200元;2、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扣保证金400元;3、累计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扣保证金600元;4、累计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
3、处分,扣保证金800元;5、累计达50学时者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而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并扣保证金1000元。扣除后剩余的保证金将在学生离校时返还。6、对无视学校纪律、经常旷课、无故迟到、早退、破坏公共财产、打架斗殴或有其他不良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留学生一年内如能改正错误,有显著进步者,可解除其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勒令其退学。因违犯学校纪律被勒令退学者,应立即回国。以上各项处分一经决定,学校除向当事人宣布外,还将书面通知其所在国驻华使馆及其家庭;第八条无故缺课,不按时归校及未经允许提前离校者,将受到如下处分:1、一个月内累计缺课达4学时者,次月奖学金减发50元(人民币);2、一个月内累计缺课达8学时者,次月奖学金减发100元(人民币);3、一个月内累计缺课达12学时者,次月奖学金减发200元(人民币);第九条留学生假期期间外出,离开本市者,需到外事办办公室登记,告知所去地点及归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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