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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工作规程适用主体为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包括汉外省直单位和省级垂直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第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依照本规程执行。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适用本规程。第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主体,应当落实全过程绩效管理要求,根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提升财政支出绩效水平。主
2、管预算单位应当明确与所属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管理、执行等方面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划分,细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执行管理,强化对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指导。省财政厅依法履行对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及省政府颁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本部门、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不得对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不编列政府采购预算。第五条 各部
3、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结合上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采购需求、支出标准、市场价格等情况,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进行统筹,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最大限度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率。通过预留采购份额等措施,落实支持创新、乡村产业振兴、中小企业发展等各项政府采购政策。第六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应当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申报。省级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省财政厅向省直各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同时将政府采购预算批复给省直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确需调剂的,由主管预算单位报省财政厅按规定办理。第三章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
4、采购活动开展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购预算、采购政策以及市场调查情况等,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全面落实绩效管理要求。第八条 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规范,包括以下内容:(-)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卫生、技术规格、物理特性、包装等要求;(四)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技术保障、服务人员组成等要求;(五)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六)采购标的的专用工具、备品备件、质量保证、售后服
5、务等要求;(七)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八)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商务要求。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可以自行编制采购需求,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咨询机构编制。采购人对采购需求承担主体责任。第十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采购需求,可以通过问卷调查、网上查询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进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人员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咨询论证。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必须开展需求调查:(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如公共设施管理服务、环境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以及教育、医疗卫生和社
6、会服务等;(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特点确定采购实施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以及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在制定采购需求时,按照内
7、控要求做好风险分类和风险预判,完善应对措施和应对方案,减少和规避风险。第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进行审查,健全评估论证和集体决策制度,确保采购需求和采购计划合法、规范、科学,遏制供应商不合理投诉举报以及因采购需求不合规、不规范导致的项目中止或终止现象,体现预算绩效目标。参与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审查。第四章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第十五条 部门预算
8、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编制的采购计划,及时发布采购意向公告,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 So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第五章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严禁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及用途。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不得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无论其供应商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均应依法保障
9、其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省财政厅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实行网络备案。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特点、绩效目标和市场供需等情况,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适用情形,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省属高校和省直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网络备案制。经省财政厅审核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不得限制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第二十条
10、各部门、各单位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主管预算单位可自行委托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机构或国家部委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自主选择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确有需要设置部门集中采购的,其范围由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自行确定,并于部门预算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各部门、各单位采购部门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应当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政府集
11、中采购目录不适用于省属高校和省直科研院所。汉外省直单位以及在汉省直单位需汉外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施地点,就近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项目,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代理采购,必要时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就代理事项进行协调。上述项目有关投诉举报由省财政厅受理。第二十一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有限范围内竞争或者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外,一般采用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省财政厅批准。第二十二条 划分采购包与分包
12、履行合同的项目,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采购子项目划分应当按照有利于选择采购方式、落实采购政策、促进公平竞争、项目运行管护、平衡成本效益等原则确定。合同分包应当按照技术、产品协作实际需要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确定。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
13、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以下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二)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三)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前款第(三)项所称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
14、购政策。省财政厅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省级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以及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其交易及监管规则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不适用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可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关于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但应当妥善保存与采购相关的文件和记录。市场供应能力、供应时间能满足应急救援需要的,采购人不得因紧急采购排除竞争。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应当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评审规则等措施,落实支持创新
15、、绿色发展、乡村产业振兴、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的要求,充分考虑采购活动所需时间和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因素,科学合理安排采购活动,加快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进度,提高采购效率。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要素应与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等相关内容一致。中标、成交通知书对各部门、各单位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各部门、各单位擅自改变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