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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信息网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学院校园网络及信息资源的安全运行和使用管理,确保XX学院校园网的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XX学院校园网是由学校投资建设,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的现代化信息基础设施,是学术性、非赢利性的计算机网络。校园网的服务对象是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机构,全校教职工和学生,以及其他经学校授权的单位及个人。第三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2、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传播和查阅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七)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A)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九)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组织活动的;(十一)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第五条 未经批准,
3、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校园网延伸至校外或将校外网络引入至校园内学生宿舍,不得利用校园网开展赢利性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任何数据业务运营商或电信代理商不得擅自进入xx学院校园内进行工程施工,开展因特网业务。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XX学院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是校园信息化建设的领导机构,负责校园信息化建设工程的领导、组织、协调和重大问题的决策。第七条XX学院校园网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XX学院校园网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秘书单位由学校党委办公室、保卫处、宣传部、学工处、信息中心组成。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各部门工作,保卫部门负责信息内容监控,宣传部、学工处负责网络舆情引导,信息中心负责技术保障。
4、第八条信息中心是校园网建设、管理、服务的日常办公机构,负责校园网的规划设计、具体实施和组织协调,以及日常管理、运行维护、咨询培训、用户服务等工作。第三章 校园网网络身份标识(NetID)第九条xx学院成员是指在xx学院人事处注册的各类教职工、在xx学院教务处正式注册的专科生或合作研究的交换生、留学生。非xx学院成员是指不具备xx学院成员资格、但与学校有工作关系或为师生服务的单位或个人。第十条NetID是xx学院校园网网络身份标识(YPI NetID)的简称,相当于网络“身份证”,它是xx学院师生在校园网网络上的重要身份标识,可以用于电子邮件服务、VPN服务、门户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
5、统、校园一卡通等的身份认证。xx学院成员均可免费获得一个NetID, NetID所有权属于xx学院,使用者离开xx学院时,NetID将被收回,与NetID捆绑的所有服务及所占用的资源也同时收回。第十一条VPN隧道(虚拟专用网隧道)是为通过公共网络访问校园网的用户提供的一项服务,该项服务可以为用户分配一个临时的校内IP地址,用户经NetID身份认证可以方便地访问各种校园网资源。第十二条XX学院门户是XX学院校园内部信息和应用系统的统一入口,用户通过NetID身份认证可以登录进入门户使用各种信息资源。第四章校园网用户管理第十三条xx学院成员和非xx学院成员需办理入网手续,才能成为校园网用户,依据入
6、网申请开通相关网络功能,使用校园网资源。未办理入网手续者,不得接入校园网,不得盗用IP,侵犯合法用户的权益。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申明及办理手续,不得私自开设代理服务器及DHCP (动态主机配置协议)。第十六条 校园网用户不得利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的计算机或其他网络设备,不得以虚假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第十七条 校园网用户端设备如果感染网络病毒,信息中心有权根据其感染病毒的危害程度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封账号或端口等隔离措施,以防止网络病毒蔓延,影响其他用户。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无线网络设备时应遵循信息中心发布的无线网络使用导引,做好安全接入措施。第十九条 学校在各办公室和会议室等公共区
7、域分阶段部署XX学院无线校园网,作为校园网有线基础设施的补充。为确保无线网互不干扰,提高稳定性和安全性,各单位和个人布设无线接入设备或无线局域网之前须报经信息中心备案,并接受指导。对于已经布设的无线接入设备或无线局域网,存在安全隐患或干扰“xx学院无线校园网”服务的,信息中心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信息网络安全。第二十条无线局域网使用者不得利用无线设备或无线接入点为非XX学院校园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无线局域网使用者也不得利用无线设备或无线接入点将校园网扩展到校园以外范围。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网络管理人员,管理本单位内的局域网,需要时,信息中心将提供技术支持
8、和服务。第二十二条国家公安部门及学校有关部门按章依法进行信息网络安全检查时,校园网用户(含单位用户)必须接受检查,并给予配合。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校园网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二)未经允许,对校园网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未经允许,对校园网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其他危害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第五章信息资源和应用管理第一节教学资源与应用第二十四条XX学院网络教学资源是指运行在校园数字化学习平台、数字化资源平台、精品课程
9、服务器及相关教学服务器上的与教学有关的在线课程、资源库、教学网站等数字化教学资源。第二十五条XX学院网络教学资源的系统运维、系统安全、系统级备份由信息中心负责。网络教学资源内容的上传、更新、维护由建设该教学资源的负责人或院(部)、教研室指定的人员负责。第二十六条 教学资源用户应妥善保管好账号和密码,不得利用教学资源(空间)从事与学校教学无关的活动。第二十七条 课程(资源库)的负责人应按照教务部门的相关规定,积极组织基于网络资源的虚拟教学活动,教师对课程、资源库、精品课程等有关专栏(如讨论区、聊天室等)的信息安全负责,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第二十八条教师用户应定期做好数字化学习平台上的
10、课程备份,将课程备份包下载到本地机进行保存。在学期结束时做好课程统计等相关工作,并在新学期开始前清理课程学习的学生信息。第二节校内各应用系统第二十九条信息中心负责校内各应用系统的规划、建设、升级和维护服务;负责建立校内各应用系统的日常检查、安全管理、维护保养制度以及应急处理制度;负责对校内各应用系统操作人员、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负责对校内各应用系统的设置、运行、使用进行监控,若发现问题或隐患,将及时处理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第三十条校内各应用系统使用单位要规范信息维护、信息管理、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流程和机制,指定专人负责系统运行的日常工作,做好用户授权等管理服务工作。若有人员变动或岗位变更时
11、,应及时报信息中心更改设置。第三十一条各单位要及时补充和更新本部门管理系统的业务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时效性和准确性。第三十二条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严格信息发布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信息内容不得发布。各单位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三十三条 各授权单位及管理员和个人要妥善保管好账号和密码,定期更新密码,防止密码外泄。在发生密码遗忘或者外泄的情况时,要及时报信息中心处理。第三十四条各授权单位和个人,要对自己所管理的数据负责,保证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泄漏。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内各应用系统侵犯他人隐私,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未经允许不得修
12、改、删除、增加、破坏校内各应用系统的功能、程序及数据;不得从事任何危害校内各应用系统安全的行为。第三节网站管理第三十六条XX学院网站是指XX学院中英文主页,以“XX学院”冠名的单位网站以及在XX学院校园网上以各类机构、组织或个人名义自建的网站。第三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xx学院各类网站均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http:*. *. edu. cn格式的域名已由学校委托信息中心备案,网站域名非以上格式的,均需改为此类格式并由信息中心统一报送网络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XX学院校园网上的各类网站按规定应在信息中心
13、备案,而未备案的网站,学校将停止对其网络运行环境的支持。第三十九条XX学院网站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XX学院中英文主页的信息管理及技术维护由学校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校长办公室、信息中心分工负责。单位网站的管理责任人为各单位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安全。课题组自建网站的信息安全由课题组组长负责。学生组织自建网站的信息安全由团委和学生组织负责人共同承担。教职工、学生以个人名义在校园网上自建的网站,其网站的信息安全由建站者个人责任。第四十条 各级网站的信息安全管理实行领导责任制。各单位及组织要完善网站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信息发布审批流程;要指定专人做网站管理员,负责网站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加强安全和监控,防止网站被攻击、篡改,防止出现违反第三、四条等各种有害信息;单位网站主管领导或管理员因故变动时要做好移交工作。第七章其它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采用以下其中一种或多种处理措施:(一)限期整改;(二)封账号或端口 1至3天;(三)封账号或端口 3天以上;(四)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或当事人所在单位处理;(五)触犯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司法、公安部门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自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